Re: [问卦] 台湾不遵守劳基法的公司多吗

楼主: g8429310 (qq)   2015-11-23 01:29:35
※ 引述《GO19870325 (GO19870325)》之铭言:
: http://i.imgur.com/gzIL6BM.jpg
: 大家好 请问大家这张薪资单合理吗
: 我真的很无法想像这个薪资单
: 会在新北市树林区工业区
: 一间传统朔胶射出工厂发出来的
: 受害员工是一个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的人
: 这不是欺负弱势的人吗
: 更扯的是这种薪水要一年半
: 最后辞退原因是不配合加班跟工作有疏失
: 还不给非志愿离职单
: 你认为这样合理吗
: 如果不合理请帮我分享给大家知道台湾有这种不合理的公司
: 血汗工厂
: 当时我妈妈只想让我弟有工作就好
: 薪水没有多谈 想说我弟做得好好的就算了
: 现在把我弟辞退根本不合理
小弟以粗浅的劳动法知识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表面看到的部分,有错误敬请指教
首先就薪资来说
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对于身障者就业服务依求职能力分为支持性跟庇护性就业服务
依据同法第40条第2项: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得依其产能核薪;其薪资,
由进用单位与庇护性就业者议定,并报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核备"。
所以争点为
1.员工是否为庇护性员工?若不符合则应有基本工资之保障,而劳工主管机关可处
事业单位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2.有无核备之效力?核备为该法适用之要件,未经核备则不生效力,仍应以一般劳工
视之,故仍有基本工资之保障(现行最低月薪为20008元,时薪为120元)
再来的问题是加班费问题
薪资应依劳基法第24条之标准加给: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若违反该规定,依同法第79条得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虽然当月无加班之事实,但这规定加班才多10元明显违法,可用其他月份薪资单去检举
还有一个是劳健保的投保问题,
从个人负担的劳健保费去反推,雇主是以20008元投保,但无投保就业保险,这里已经违法
,依就保法第38条雇主未依规定为员工投保就业保险得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
前一日或劳工离职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十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由
投保单位依本法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没就保会让员工无法请领失业给付!)
最后是较棘手的是离职问题,
依据劳基法规定雇主不得强制员工加班,员工亦可拒绝加班,并不能以此作为解雇理由
再来工作有疏失,也要依劳基法第12条构成"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才能
解雇,否则解雇无效,劳动契约仍存在。(情节重大不是老板说的算!)
结论
务必要争取自身权益并给予恶质老板一个教训,也是为了下一个应征这份工作的人着想
,有人不敢向劳工局检举是因为怕被报复而遭开除,你弟都被解雇了还怕什么!!大家一定
要有这种观念,决不能姑息这种状况持续发生,良好的劳动条件是靠自己争取的,完毕。
作者: RolfP (洛夫)   2015-11-23 01:32:00
推!补休根本是垃圾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5-11-23 01:44:00
台湾人就算到国外也是把劳动法当不存在的...
作者: wind0083 (昨天)   2015-11-23 03:12:00
台湾的中小企业老板都在赌员工不敢检举,就算被检举也才罚几万,根本不会痛,要解决资方违反劳基法只有一个办法,提高罚则。
作者: genesys75 (不宅的某色)   2015-11-23 07:17:00
积点后暂停营业啊,看老板还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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