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谈到长照议题时,好像免不了一定会谈到安乐死的议题,我看了大家的讨论,在这里“
安乐死”指以积极的手段使当事人减少寿命直至死亡。
大家的心态好像是“不想拖累家人”、“不想再受到病痛的折磨”、“自己选择死亡的时
刻”认为这才是“善终”。
以往在提到安乐死议题时,首先会思考实际操作的问题,例如:可能有些子女觊觎病人财
产,急迫性的希望病人死亡。
然后就会碰触到安乐死的一个原则“知后同意”指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给予安乐死
的服务。
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上述“安乐死”都是在当事人同意下,才由专业人员(医生)提供安乐死的服务。但是,若
您一心求死,选择“自杀”不也是一个可以达到“安乐死”目的的方法?
“不想连累家人”
“不想再受到病痛的折磨”
“自己选择死亡的时刻”
这些都可以经由自杀做到,而且“自己促使自己的生命减少”,与“经由专业人员剥夺生
命”,前者某种程度上来说拥有更多的自主成分在,有更多的个人化操作空间“能用自己
想要的方式死亡”对于生命品质的追求更加圆满。
既然有“自杀”这么简易又现成的方法可用,为什么还要“假他人之手”来死亡?
总的来说,我会看到所谓“安乐死”是把生命的议题交托给医疗专业人员,由别人的手来
帮助自己死亡。
是不是我们连“让自己死亡”的勇气都没有?
所以才要经由多数人的认证,证明某个人是适合死亡的?
例如:
病人判断遭受病痛折磨,不如归去。
家人判断这个疾病的医疗费用庞大。
医生判断没有康复的可能。
然后,才证明“你已经可以去死了”。
这样有比较有品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