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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头壳
2.完整新闻标题:
涉论文抄袭 陈建仁曾被台大伦理委员会“提醒”
3.完整新闻内文:
台大医院胸腔科医师陈冠宇2006年投稿到“Cancer”(癌症)期刊论文,当年底被指为涉
嫌抄袭;在他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Cancer”期刊于2007年8月20日刊出此文。对于8年
后,论文抄袭事件因陈建仁担任蔡英文副手再被提起,陈冠宇17日中午受访时表示,他现
在不想也不方便表示意见。不过,对于共同作者的部分,台大医院伦理委员会当年建议,
“由医学院院长与附设医院院长共同署名函知其他共同作者之服务机构,以为提醒。‥‥
‥”。
专攻胸腔科肿瘤研究的台大医师陈冠宇,于2006年将“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and lung cancer risk in Chinese”(荷尔蒙替代疗法与中国女性肺癌风险)一文投稿
国际著名期刊“Cancer”。除了陈冠宇担任第一作者外,其余共同作者还包括,萧金福、
张基晟、蔡荧煌、苏五洲、彭瑞鹏、黄明贤、熊昭、陈建仁、杨泮池等人。岂料,论文还
没登出,期刊编辑即去函表示该篇论文有抄袭之嫌。
对于被指为抄袭,时任国科会主委陈建仁曾针对中国时报社论“又见次长涉案,再谈责
任政治伦理”(2007/8/10),刊载“国科会主委自己是论文抄袭案的主角,其学术伦理
委员会对中兴大学的伦理案大开铡刀,祭出停权多年之处分,却对主委涉案不敢闻问”等
批评,对余建新、夏珍等人提出诽谤之诉。
不过地院认为,该社论文字内容,“显有依据,并非凭空杜撰”,“主观上,难认被告
有诽谤之故意,客观上,亦难认被告所为系指摘或传述不实之具体事实之行为”,判决被
告无罪。
而根据台北地院2008/1/31判决文指出,“国际知名期刊Cancer杂志执行编辑Angela
Cochran于2006年12月6日函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副院长蔡克嵩教授表示,该杂志
认定案外人即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内科主治医师陈冠宇所撰,杨泮池教授指导,
投稿至该杂志之论文‘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and Lung Cancer Risk in Taiwan
’手稿有抄袭之嫌,要求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处理,该篇论文经修改后投稿,获
准刊登于Cancer杂志,而自诉人(按:陈建仁)因于研究计画进行之同时,参与研究并给
予研究方法之建议,而被列名为该研究论文之共同作者等事实,亦为被告等于本院审理中
所不争执,并有Cancer杂志于2007年6月14日告知杨泮池教授接受刊登电子邮件”。
地院指出,“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96年12月14日(九六)医人字第3739号函所检附国立
台湾大学医学院95年学年度第一次学术伦理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纪录内记载‘‥‥‥审议
事项:案由:本学院附设医院报来内科陈冠宇医师投稿被认定抄袭及该院处理情形案,提
请审议。说明:(一)Cancer杂志于95年12月6日来函表示该杂志认定陈冠宇医师所撰之
稿件有抄袭之嫌,并要求台大医院处理‥‥‥。(三)本案业经附设医院第123次研究伦
理委员会审议决议如下:经委员会各委员充分讨论后,认定本案件在introduction和部分
method已引用相关文章,文章的结果及结论并不相同,但是英文有抄袭之事实。‥‥‥决
议:经在场委员充分讨论后,决议如下:(一)本案第一作者陈师所涉抄袭英文成立,但
显非故意,情节不重,又本案投稿论文未曾作为渠本次升等之代表著作(主论文),或参
考著作,因此爰依‘本院学术伦理案件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第8条第3款规定给予处分,
陈师5年内不得提出教师新(改)聘及升等之申请。‥‥‥(三)‥‥‥并应向被抄袭者
致歉’”。
至于共同作者部分,伦理委员会指出,“除由附设医院研究伦理委员会通知其他共同作
者相关处置及注意事项外,本会建议由医学院院长与附设医院院长共同署名函知其他共同
作者之服务机构,以为提醒。‥‥‥”。
对于这段往事再被提出,陈冠宇表示,不方便,他没有办法发表评论。对于当年被指控
论文抄袭,他现在不想、也不方便回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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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1-17/66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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