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大生肛交13岁少年 和解判缓刑

楼主: Yada (亚洲第一大)   2015-11-17 21:21:19
你是不会去查判决书喔
简单来说
法官因为
1. 他是甲甲
2. 他餐饮大学刚毕业
3. 他的甲甲小男朋友帮他求情
4. 他只肛一次
所以才缓刑的
如果你不是甲甲
你已经大学毕业很久了
你不是小当家
你的小男朋友没有帮你求情
你肛很多次
那就没办法只能GG惹
【裁判字号】 104,侵简,6
【裁判日期】 1040813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4年度侵简字第6号
声 请 人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徐森庭
选任辩护人 刘喜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0
4年度侦字第4164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甲○○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陆
月。缓刑贰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陆个月内,接受拾贰小
时之法治教育课程。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犯 罪 事 实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如附件)证据栏补充“
被告甲○○于本院调查时之自白”、“A 男警询及侦查之意
见”及“A 男之真实姓名对照表”外,其余犯罪事实及证据
均引用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
二、论罪科刑:
(一) 按刑法第227 条第3 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
交罪,其被害者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立法意旨系以
该女子对于性行为之智识及决断能力仍未臻成熟,纵得该男
女之同意,亦不得对之为性交行为,以保护其身智之正常发
育。查被害人A 男与被告为性交行为时,属14岁以上未满16
岁之人,有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在卷可稽(见警卷第71页
之密封袋)。本件被告先以口腔含被害人A 男之阴茎(性器
),复将自己之阴茎伸入被害人A 男口腔之方式,对被害人
A 男性交1 次得逞。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27 条第3
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子为性交罪。而被告先后以
口腔含被害人A 男之阴茎,再将自己之阴茎伸入被害人A 男
口腔等行为,其时间密切,地点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
会通念,各举动之独立性极为薄弱,应属接续犯,仅论以单
纯一罪。
(二) 又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 条第1 项规定“成
年人教唆、帮助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
或故意对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该罪就被害
人系儿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从其规定。”而本
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27 条第3 项之罪,系就被害人属儿童及
少年之特别处罚规定,自无庸再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
障法第112 条第1 项规定加重其刑,附此叙明。
(三) 爰审酌被告与被害人A 男仅系甫认识之朋友关系,然为满足
一己性欲,与被害人A 男发生性交行为,对被害人A 男之身
心健康及人格发展均有负面影响,兼衡被告大学毕业之智识
程度(行为当时尚在学),行为时为22岁,未婚,小康之家
庭经济状况,及被告犯后坦承犯行,被害人A 男于警询中表
示:伊不要对甲○○提出告诉,伊希望伊母亲不要告甲○○
;复于侦查中表示:本案是因伊母亲知道才曝光,伊原本没
有感觉难过或有追究的意思等语,有警询及侦卷笔录各1 份
附卷可查(见警卷第9-10页;侦卷第10页),暨其在校表现
尚佳,复因厨艺表现优良屡屡获奖,有在校成绩单及奖状等
件附卷可凭,毕业之后现于饭店内从事餐饮工作(见本院卷
第43-55 、130 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资惩儆。又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本刑逾有期徒刑5 年以上,
不符得易科罚金之规定,故不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附
此叙明。
(四) 缓刑之谕知:
1.按刑罚之目的固有处罚行为人之意义,惟依现今通行之概念
系重在教育,并非重在惩罚。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
参,素行尚佳,又衡以被告及被害人A 男系甫于网络上认识
之朋友关系,被告行为时甫22岁,社会经验尚属欠缺,且判
断是非能力亦未臻成熟,一时无法克制己身情欲冲动,未加
深思熟虑而为本案犯行,犯罪后始终坦认犯行,而被害人A
男一再为其求情,表示不要提告及追究等语(见警卷第9-10
页;侦卷第10页),又本院审酌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各种
类型之交友情形均应给予尊重,然被告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
岁之男子为性交,其行为即属不该,本应制裁,惟考量被告
年轻识浅,思虑欠周致罹刑章,经此次科刑之宣告,应知所
警惕而无再犯之虞,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
,爰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同法第93条第1 项第1 款
之规定,并宣告缓刑2 年,及谕知被告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
束,以观后效,并启被告自新。
2.再酌以被告行为时为大学生,现甫大学毕业,自制能力欠佳
,思考亦不成熟,法治观念有待加强,为警惕被告日后应审
慎行事,避免其重蹈覆辙,爰斟酌本案情节后,依刑法第74
条第2 项第8 款之规定,命被告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6 个
月内接受12小时法治教育课程,确保被告能记取教训,并培
养正确法律观念及尊重他人身体及性自主权,导正偏差行为
,藉以预防其再犯。
(五) 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属刑法第91条之1 所列之罪,且谕知被
告缓刑期间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等之负担,并依同法第93条
第1 项第1 款、第2 款规定,应宣告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末依刑法第75条之1 第1 项第4 款规定,违反上开之负担
情节重大,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
罚之必要者,被害人得请求检察官向本院声请撤销对被告所
为之缓刑宣告,应并叙明。
(六) 按没收在立法上属于从刑之一种,刑法除违禁物应强制没收
,采义务没收主义外,均采职权没收主义,即没收与否,审
理之法院本有裁量之权。且没收之目的,除在考量能否达到
预防犯罪之作用外,亦应审酌得否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
。查扣案之笔记型电脑1 台(COMPAC),为被告所有,并曾
作为被告与被害人A 男联系之用,业据被告于警询时供认明
确(见警卷第2 页),且有扣押物品目录表1 份存卷可参(
见警卷第17页),然上开笔记型电脑为一般生活使用之电子
产品,又与本案犯罪未必有所直接关连,若未予没收亦与公
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之维护无碍,复非违禁物,爰不另为没收
之谕知。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1 项、第450 条第1 项、第454 条
第2 项,刑法第227 条第3 项、第74条第1 项第1 款、第2
项第8 款、第93条第1 项第1 款、第2 款,迳以简易判决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状叙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须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8 月 13 日
嘉义简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应附
缮本)。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于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理由请求
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期
为准。
书记官 柯凯腾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8 月 14 日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 引述《ocean5566 (烟大屌熟男)》之铭言:
: : 男大生肛交13岁少年 和解判缓刑
: : 高雄市20岁周姓大学生在网络上认识13岁少年,双方互有好感,今年3月间一起投宿嘉义
: : 市某饭店,爱抚、口交和肛交,男大生2小时内射精4次,事后少年父母查觉,提起告诉。
: : 但嘉义地院审酌案发当时2人未满20岁,年轻气盛,且男大生已与少年和其父母和解,犯
: : 后态度良好,判刑1年8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保护管束。
: : 判决书记载,去年3月间周男与少年经由通讯软件LINE群组认识,今年3月7日相约出游,
: : 当天晚上8时至10时许投宿嘉义市某饭店,在房间内周男经少年同意下接续亲吻爱抚少年
: : 嘴巴、胸部及生殖器,互相口交5次,周男并肛交少年4次并射精。(李宗祐/嘉义报导)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17/734386/
: : 心得:
: : 难怪要废除刑法第227条
: : 小屁眼大好!
: 这法官是在乱判吗?
: 第 227 条
: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27-1 条
: 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 周姓大学生已经20岁了,不适用227-1减刑
: 法官依其裁量权最低也只能判三年,有法律达人能说一下
: 法官是依照哪一条可以把他减到1年8月,缓刑4年??
作者: freemail (freemail)   2014-11-17 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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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BBT5566 (生活大爆炸)   2015-11-17 21:22:00
八仙果过山洞= =
作者: words2012   2015-11-17 21:22:00
对啊两情相悦是很重要的 但还是要注意年龄例如满16岁双方合意 再肛交 就没事了
作者: Golf19 (19Golf)   2015-11-17 21:23:00
只飙车一次罚单应该半价才对!
作者: gn00383825 (让爱滋生)   2015-11-17 21:23:00
果然有圣光护体...!!!
作者: manboisold   2015-11-17 21:26:00
你跟那帐号认真就输了
作者: scottayu (偽裝成熟女控的正太控...)   2015-11-17 21:27:00
现代人发育很好,真的很容易不小心吃到未成年,或被未成年吃
作者: jerry8432 (杰利茅斯)   2015-11-17 21:27:00
那帐号的文章看看就好不用认真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5-11-17 21:27:00
你跟那帐号认真就输了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5-11-17 21:29:00
你找错判决书了,被告姓名和被害人年龄都不一样,14岁以下跟14岁以上未满16岁差很多而且判的刑期也都不一样
作者: gn00383825 (让爱滋生)   2015-11-17 21:31:00
有可能为了保护当事人 文字报导刻意和判决书上有出入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5-11-17 21:32:00
这件判的就完全在裁量权内,七年以下可以判六个月
作者: teddy98 (小迪)   2015-11-17 21:37:00
哈哈 这论点…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5-11-17 21:44:00
同要要找判决书,问题是你找错判决书了阿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5-11-17 21:49:00
找到判决书就说一下 比对之后原po道歉更正一下就没事了最怕的就是连找都不找就开始欢的...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5-11-17 21:59:00
我的回文好像是问法律达人法官是怎么判的,而不是要这种拿错误判决书来误导,法官裁判根本不同
作者: huangkai (Kai)   2015-11-17 22:15:00
推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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