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吃狗肉被骂就算了,吃兔肉为何也不行

楼主: CHS5566 (CHS)   2015-11-14 16:05:10
主旨:动物保育法有关特别保护犬猫部分条文违反宪法,惠请释疑。
说明:
一、动物保育法第3条规定之经济动物系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
饲养或管领之动物,又宠物系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再依据同法第12条第1项,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得予宰杀。
惟第12条第2项,任何人不能因前项理由而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关此条文内容我认
为有违宪之虞。
二、首先,按动物于刑法上之意义系属“物品”,民法上则属“财产”,所有人自得自由
支配、使用、处置、收益财产,限制所有人自由处置其财产业已限制人民财产权。
三、再者,犬、猫肉食用贩卖于世界各国历史已久,如汉朝开国将领樊桧亦系屠狗维生,
此条文亦限制人民工作权,按大法官第584号解释,限制人民工作权并非宪法所不许,惟
对工作权之限制,应视其保护公益而定,有关动物保育法第12条第1项明文规定,为肉用
或其他经济目的得予宰杀,保障合法动物屠宰业,惟却于第2项不能因肉用或其他目的而
禁止宰杀犬、猫,此乃对于犬猫食用屠宰业所为之“客观”限制,按我国学说对工作权之
限制“三阶段理论”,对于客观上工作权限制,必须要符合防护“特别重大公共利益且有
明显急迫危害者”为限。试问,犬猫屠宰业之限制是否有符合上述特别重大公共利益且有
明显急迫危害者?
四、由动物保护相关法体系观察,譬如野生动物保育法,系为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
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此乃特别重大公共利益,若破坏生态平衡,将造成人类浩劫,
以法律限制之并无不当,合乎宪法比例原则,然动物保育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为“为尊重
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由此立法目的尚不足以构成“犬、猫”特别具有保护价值,不能
因台湾人民特别喜爱犬猫而异其规范!依法体系解释,无论如何限制解释,由该条立法目
的都无法推论出犬猫特别值得保护!除非立法者明文将立法目的改为“为尊重动物生命及
保护动物及保护特别可爱的犬、猫”,那我就接受。
五、纵上,依据宪法第23条,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但目的与限制不能逾越比例原
则及必须具备相当性,恳请贵会解释,何以动物保育法特别需要保护犬猫之理由及目的,
因保护犬猫而侵害到人民之自由权利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小弟万华连剩蚊
自从败选后、深感本身家族为敌人所诬蔑、诋毁
故决定站出来为中华民国而战
为何我的家族同胞因为外貌不得台湾人喜欢
而沦为盘中飧
但犬猫却能受到保护
这不是特权、那什么才是特权!
作者: gnemail183 (菊花183)   2014-11-14 16:05:00
废文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5-11-14 16:09:00
这文有意思喔
作者: alan3340 (alan3340)   2015-11-14 16:29:00
你会被动保人士嘘猫狗对他们而言是家人,对你而言是食物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14 16:33:00
你是不会回家吃自己吗?
作者: huckebein12 (翼の折れた天使)   2015-11-14 16:34:00
猫狗是家人 那饲主应该放弃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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