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翻了一下判决
最重要的应该是
高等法院
【裁判字号】 94,瞩上重更(二),1
看了一下
节录一段
三、原审对于被告丁○○部分予以论罪科刑,固非无见,
惟原判决将起诉书所载之被告丁○○教唆杀人罪名,
变更论以共同杀人罪,却未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尚欠周全。被告丁○○上诉意旨否认犯罪,
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为不当,虽无理由,
惟原判决此部分既有前揭瑕疵而无可维持,
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关于丁○○之部分予以撤销改判。
按民主政治选举制度之主要意涵,系以让选区选民不分贵贱亲疏,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之方式,形成民意,选出社会菁英,
以反应民瘼,而达到造福乡里之目的,政府为使此种制度得以根植人心
,三令五申,并投下大量人力物力,防止暴力介入选举,
以维护选举最基本之公平竞争环境,审酌被告丁○○既为候选人,
自当公平竞选,应知以暴力方式影响选票之恶害,
竟仍与黑道之人共同杀害其竞争对手之候选人,居心不良,
不但破坏社会治安,并影响民主之根基。又其在被捕后,
一再掩饰犯行,并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犯罪后态度不佳
,惟被告丁○○并未在场亲为实施或分担实施持枪杀人之行为,
而实际持枪射击被害人者系董智泰本人,而董智泰因本件共同杀人案,
仅判处无期徒刑确定,两相权衡比较,若判处被告丁○○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不符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及其杀人之动机及目的在于杀害选举之竞争对手,
以利其顺利当选之目的,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及以暴力影响民主选举之歪风,
以及其无亲为杀人之行为,实际杀害被害人之董智泰判处无期徒刑,
本于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一切情状,
判处被告丁○○有期徒刑15年,
并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应依法宣告褫夺公权10年。
上面这段说啥?
就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认为那位大哥很可恶
影响台湾民主根基,破坏社会治安
"但" 他没 "亲手" 杀人
杀人的那位也只被判 "无期徒刑"
所以
尽管他影响民主之根基
又破坏社会治安
但不能判超过无期徒刑
所以只有15年
因此
大家应该都能知道
在高等法院心中
破坏民主之根基
竟然不比杀人严重
呵呵
给高等法院拍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