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安安,键盘法律系小鲁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这个问题可以从宪法面跟刑法面两方面来加以分析!
一、
宪法层次的自杀容许性,是‘公益’与‘自主’的权衡:
目前宪政主义下的宪法,讲求的是‘人权保障’,而人权的核心是什么呢?人性尊严。
‘人性尊严’自二次大战后,德国所学到的纳粹教训而生。强调了你不是受国家支配的客
体。你是主体,可以自由思考,进而基于自由意志下,做出你认为应该作的事情。因此,
引申出了‘个人意思决定自主权’。
回到自杀的问题,自杀其实同时牵涉了两种基本权,‘生命权’、与‘个人意思决定自主
权’。也就是,我可不可以自由选择当人生无望,借由自杀结束生命。
然就政府的角度来看,人民的‘生存’,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因为人民活着,他有工作能
力,可以纳税,可以服兵役等等,而加以维系国家运作。如果政府今天容忍人民自由选择
要不要自杀,那整个社会体系会面临严重的负荷。医疗支出会过于庞大,劳动力不足,社
会动荡不安定等等......
所以,宪法层面上的自杀,是‘公益’与‘自主’的权衡,端看你选什么。
二、
再来,是刑法意义上的自杀-刑事政策的考量
后来,能否容许自杀的这个难题丢到了立法者手上了。立法者因此开始思考,‘要不要处
罚自杀’、以及‘如果处罚,会发生什么后果’。
如果有一个老鲁蛇,事业失意,又与多年交往的妹妹分手,PTT又被关站。百般无奈下,
他选择上吊自杀。但是,他因为肥肉太多,一时半刻死不了。这时候他被发现,并且报警
送医。
来想想,假设你是英明睿智的立法委员,而不是脑残的蓝委,今天如果要处罚自杀,为发
生什么后果?
这个老肥宅已经够可怜了,死不了,还要被抓去监狱捡肥皂。如果被媒体大肆报导,这会
发生什么后果呢?
有轻生念头的人,会用各种极端方法自杀,以祈求一次到位。如果没到位,就得被抓去关
。
如果处罚自杀,就会演变成变相的在鼓励自杀,而且一次就得要成功。
立法者考量到了这点,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量,而不处罚自杀。
至于加工自杀?又是另一回事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