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hizobrain (心灵判官)》之铭言:
: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五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 所以人的生存权是受到保障的
: 而生存也是人的需求与渴望之一
: 但是有人自杀
: 表示其痛苦已经大过于求生的意志
: 才会违反天性终结自己的生命
: 如果"杀了自己"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所采取的行动
: 那是否应该尊重自杀者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 不应予以阻挡
: 还是假设因为他个人也不想那么痛苦
: 而自杀只是痛苦造成的结果
: 不算他个人"自愿"采取的行动 也不算是"自由意志"
: 所以应该救他呢?
我也觉得每个人应该有选择自己中离自己人生的权利
不过前提应该是不能造成其他人困扰
可否设置一个政府机构
统一处理这类人的需求呢
整个自杀跟尸体处理都在该机构
还可以跟医院整合
一定可以大量提升器官捐赠量
而且现在资源那么缺乏
应该多鼓励70岁以上老人提早离场
假设老人已经心无所恋
每天过的像行尸走肉
应该多鼓励到该机构提早中离 释放资源
大家觉得这政策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