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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马路被撞成植物人 生命只剩讨价还价
花莲柯姓妇人4年前无照超速开车,把骑脚踏车过马路的8旬罗姓老翁撞成植物人,
罗家主张罗翁还可活10年,提告求偿1000多万元。
一审扣除罗翁自负3成过失责任及已领取的强制险理赔,判柯妇应赔偿500多万元,
二审认定罗翁应自负5成过失,且没有被撞成植物人反而活更久的道理,
改判柯妇赔偿89万多元,最高法院日前维持二审判决定谳。
判决指出,50多岁的柯妇于2011年8月27日傍晚6时许,无照开车沿省道台九线南下,
途经花莲凤林长一路口,撞倒骑脚踏车横越马路的罗翁,
当时86岁的罗翁多处骨折且颅内出血,送医变成植物人至今。
柯妇刑事部分被依过失致重伤害罪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定谳,
罗家另引用医学资料,指年满15岁者变成植物人还可存活约12年,
据此提告请求罗翁往后10年的医疗看护费用及精神慰抚共1051万多元。
柯妇承认无照开车,在限速40公里路段以时速54公里超速行驶,
但坚称罗翁闯红灯,应自负9成过失责任,
且依台湾地区男性平均寿命,罗翁在事发时只剩6.65年平均余命。
此外,柯妇哭穷并指罗翁务农靠子女扶养,
求偿150万元精神慰抚金及每月6万元看护费太贵。
一审认定柯妇不应无照开车又超速行驶,且罗翁住院3年,身体状况没显著变化,
应可存活10年,故仅扣除罗家约100万元求偿金额,
再扣除罗翁自负3成过失责任与已领取的170万多元强制险理赔,
判柯妇应赔偿527万多元。
但二审认为罗翁夜间骑脚踏车没开启车头灯,车身也没反光装置,
从宽约4米的小路横越宽约20米的省道,没注意左右来车谨慎通行,应负5成过失责任,
加上被撞成植物人后,免疫能力降低又有脑部伤害,
岂有反而活得比平均余命更长的道理,每月6万元看护费也不合理,
经依6.65年余命重新计算罗翁可求偿259万多元,
扣除强制险理赔后,改判柯妇应赔偿89万多元,最高院日前驳回罗家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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