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123amz (小明)》之铭言:
: 台湾是个言论自由的国家
: 基本上只要不诋毁他人,想说什么法律都不会限制
: 那如果有人要叛国,大肆宣扬跟敌国一起颠覆国家的言论
: 法律还会保障他吗,还是就把他抓去关
: 叛国言论被自由权保障着吗?
大家都知道1987年解严、1991年废除动员戡乱临时条款,但事实上这时言论自由还没有完
全被保障,上维基可以查到,广义的白色恐怖还没有结束,至于原因嘛。
临时条款废除后八天,台湾马上发生了“独台会案”,四个来自不同运动领域的人士,同
时被怀疑加入史明的独立台湾会而遭逮捕,只因为他们读了台湾人四百年史,并有见过史
明、散播文宣等等行为。那为什么特务还是可以逮人呢?因为除了戒严令、临时条款外,
其实当时台湾还有“惩治叛乱条例”和“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等威权恶法没有清干净
,其中前者包含有名的“二条一”可以把刑法一百条叛乱罪,加重到唯一死刑。
民进党多次想在立院废除都没有成功,而发生了独台会案,其中一名清大学生更是从宿舍
被抓走,于是使又一群人(1990刚发生野百合)站上街头,甚至占领到台北车站,舆论压
力迫使立法院废除上面两条恶法,于是四个当事人就免于唯一死刑了。
但是,刑法一百条还在:“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
,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1项)
前项之预备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
因此除了那个清大学生,其他人还是有被判刑,甚至之后又发生几个台独组织成员被依此
法逮捕判刑,于是一百行动联盟成立,要求废除处罚思想的刑一百(其实是处罚行为的意
图,但认定太弹性了)后来立法院经过朝野折冲,只完成修改,加了要“以强暴或胁迫方
式实行”才达到构成要件,于是独台会案四人改判免诉,实质的“言论自由”此时才算真
的被保障到。
(当然,白色恐怖依然没结束,因为特务机构还在!详见郭廷亮案)
所以呢,宣扬叛国言论基本上是没关系的,除非你“强迫”别人接受或实行相关事务,至
于“台湾独立”和“一个中国”到底谁是或不是叛国言论,这可以大家好好讨论。
个人是觉得,我有被一中言论强暴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