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部分原文内容, 文章代码#1MFDATSV,
其实这篇引用的原文也出现在黄承仪的FB上, 不知道是否为同一作者)
: 1. 弹劾总统和弹劾一般官员不同。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十款规定:“立法院提总统、副
: 总统弹劾案,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至
: 于一般官员则是由监察院来进行弹劾。
: 2. 对于总统的弹劾,是一种混合了政治权力和司法权的设计。它不同于“罢免”单纯是政
: 治力(立法院加人民投票)的发动,也不同于“内乱外患罪”的诉追,纯粹是司法权的空
: 间。
: 3. 但是,什么事由可以构成对总统的弹劾?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必须留给政治部门和
: 司法部门共同来判断。作为政治部门的立法院发起,作为司法部门的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
: 来审理。之所以要由政治部门来发动,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认为总统的行为必然违反了多数
: 民意代表认可的正当政治行为。但是,是否多数人认为不正当就真的不正当,还要交由司
: 法部门的宪法法庭来判断,做成判决。
黄承仪就是最近被天下独立论坛撤稿的作者,
被撤的文章(标题: 立法院应即弹劾马总统)里也提到弹劾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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