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 教,为巩固国权
,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 ,颁行国,永矢咸遵。
宪法第48条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
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
誓”
第 52 条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80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141 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 重条约及联合
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 确保世界和平。
XX贿赂 买票 搓汤圆 都不起诉..
一个中国?
这样都合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