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ä¸))
2015-11-06 14:45:59※ 引述《frontnf (中肯文制造机|专门电鲁蛇)》之铭言:
: ..............
: 这种新闻一看到内心瞬间:…
: 中华民国刑法第 227 条
: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废除喔@@? 我是没意见阿 乐观其成阿@@
: 有女儿的自己多保重吧 可以开始准备上下学都自己全程接送了
: 至于没女友的 可以下班时间开始到各国高中前钓未成年了
: 用BWS或是一人一台ipad来诱惑了 ㄎㄎ
: 先说 废除后我冲第一个 不要抢喔 先说
小鲁很好奇,为什么美国抓恋童最很重~~~
连电脑有照片跟影片或是论坛上发表~~
就会有FBI来查水表~
欧美国家一点都不先进,学学台湾民智大开又先进,现在性团体光环暖暖流入小孩了。
根本是圣光照耀,台湾成为世界第一民智最先进国家吗!!!
新北市以后可以真正成为圣光市!!! 都是爱莉的功劳!!
有些小孩受到性侵害,身心受创,一辈子的阴影耶而且搞不好还要被赖说是儿童自愿的先进国家是很保护孩童的我国这不叫先进,叫随便,水准不够,无法无天请不要制造社会恐惧,又不让别人恐惧,莫名其妙我朋友有小孩的都在骂,教坏小孩子,等成年,不能等喔分明就是自己想泄欲,想借由除罪,祸及孩童试想,有乡民以后有小孩,然后小孩未成年被性侵,被猥亵然后不能告喔,因为除罪化..很离奇吧那成年人被性侵怎么办阿?..也除罪化?>???越来越不以为然某些主张..简直是故意颠倒是非个人认为这条法律很好,没有任何问题,让侵童恶狼,恶娘受到制裁,不是啥事搞前卫就是好..有时是搞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