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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讨论性侵案 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
中央社-2015年11月05日 下午18:52
(中央社记者王承中台北5日电)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
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任何人都不得公开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识身分的资讯,
违者可处最高新台币10万元的罚锾。
有鉴于科技进步、网络生活化,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遭肉搜或遭不当网络留言或复制媒体
报导所伤,卫环委员会今天下午初审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现
有仅规范媒体的法条扩大范围到任何人。
通过的草案中明订,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
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违反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也新增儿童或心智障碍之性侵害被害人于侦查或审判阶段,经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
、检察事务官、检察官、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应由具相关专业人员在场协助询(讯)问,
并得透过适当隔离措施。
另外,为确立男女平等的法律保护,保证切实保护妇女在法庭上不受任何歧视,草案也明
订当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辩护人于审判中对被害人有任和性别歧视之陈述与举止,法官
应予即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