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insinal (Chris)》之铭言:
: 法办是检察官与嫌犯的事,好市民的工作是让他们见面。
: http://i.imgur.com/JTvbmiD.jpg
: 国家安全法
: 第 5-1 条
: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违反第二条之一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
: 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犯前二项之罪,其他法律有较重处罚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 犯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
: 得减轻其刑。
但其中,违反第二条之一规定者,第二条之一是
第 2-1 条 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或其设立、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蒐集、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书、消息或物品,或发展组织。
第五条之一本身是违反公务秘密之处罚
原po应该不算吧?
倒是刑法305条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