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明明是一般正常人不容易触犯到的刑法
可是每次有些人一谈到鞭刑 就说吐口水 吃口香糖就会被判鞭刑
更喜欢拿1993年轰动国际的案子 麦可彼特 美国总统还出来求情的案子来说
然后就用美国小孩"刮个车" "涂个鸦" 几个字就把他带过 ....
感觉好像就是一个小屁孩刮一下人家的车就被鞭
给人一般普通人随便平常的小违法就会不小心被鞭一样的错觉
可是实际上去看麦可案的罪刑
他是把整个社区85%的所有车全部破坏
包括拿 斧头砸毁所有车、对每台车喷漆涂压、加上共犯下50多起的偷窃(偷窃车内物品)
这样的大规模破坏就算再没鞭刑的台湾 一罪一罚加上去也会判个好几年
有无一般人其实根本很难触犯鞭刑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