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什么猫狗不能做为食用动物?

楼主: fuhoren (种树的男人)   2015-11-04 12:18:09
狗为什么在我们的菜单之外?
本文原发表于2005年6月21日。
科学家发现,早在一万四千年前左右,狗就可能走入人类的生
活。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在非洲的“采集—狩猎”族群中,看见
人狗共同生活的原貌——狗在人类聚落中担任警戒、辅助狩猎
、清道夫(捡食人类吃剩的食物)的角色。
因为狗的体型较牛、羊小,又为肉食性动物(食肉目犬科),
在生物质量转变上的不经济(一般而言,肉食性动物的饲料成
本比草食性动物高),让狗很少出现在人类的菜单上,狗成为
“人类最好的朋友”。少数(?)的例外发生在东亚、欧洲、
美洲、大洋洲和非洲(详见维基百科:狗肉菜肴),各地的人
因为不同的理由(如饥荒)把“最好的朋友”拿来祭五脏庙,
其中,在中国的东北、广东、广西一带,更发展出所谓香肉(
狗肉)的美食文化。例如最近我在部落格上读到的《奇食记事》
,又如广州“阳光香肉”店的“阳光香肉全宴”(秘制白切狗、
古法焗狗脑、养颜狗汁蛋等等“写实”的菜名)。
作为汉文化东移的“美丽之岛”,台湾也有一群人喜欢吃狗肉,
小时候住家的对面,就开了一家香肉店。时常看到香肉店老板在
店门口屠狗的血腥画面,他会划破犬只的喉咙放血,再以滚水烫
皮去毛,记得有一次,我看见一只放血中的狗儿,喉头破了一个
血洞,还挣扎地抬起头来(也许在想:“为什么会这样?”)。
所谓见怪不怪,狗肉和鸡鸭牛羊一样,出现在小时候的菜单上,
特别是冬天寒冷的时候,父亲偶尔会领着一家大小到香肉店吃上
一锅狗肉的火锅,我觉得滋味很好。但是,即使是当时(民国六
、七十年),狗肉仍然属于罕见的食材。不知是主动地还是被动
地,上了国中以后,狗终于退出我的菜单,家里开始养狗作为宠
物,父母亲的筷子底下也很少出现狗了。
狗在台湾家庭的菜单上消失,似乎是一件自然的事情。首先,狗
肉很贵,在台湾没有专业的养殖场生产肉用的犬只,流浪狗的数
量和品质又不稳定,更别提捕狗时要冒的职业风险;其次,狗肉
上火,像姜母鸭一样,只有冬天才有市场(当年开冷气还是一种
奢侈的行为);最后,现代的狗,正如一万四千年前的狗,随时
随地出现在人类的生活场域,晃过来晃过去,对人类摇尾巴、伸
舌头,睁著无辜的大眼睛,呜咽著:“带我回家嘛”。此情此景
,教人如何忍心下箸?
于是,在 2001 年年初,立法院通过立委王幸男提出的《动物保
护法》第 12 条第 2 项修正案:“宠物不得因前项第一款之情事
(按:肉用、皮毛用)被宰杀、贩卖。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
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从此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立法禁止吃
狗的国家,这是“流浪动物保护—戒杀宗教团体”的一大胜利。
但,狗在我的菜单上“自然地”消失了,是否就意味着,我们的
国家应该立法禁止其他人吃狗呢?提案立委王幸男的解释是这样
的(根据王幸男于自由时报的投书):
一、狗是宠物,不是经济动物。
二、如果要把狗当作经济动物,业者必须申请肉用狗牧场登记,
但是,很抱歉,目前主管单位农委会没有相关法源。
三、(引自报纸投书)【就立法禁止吃某种动物而言,完全是人
“主动的”选择,也就是,那个国家社会的人都同意不再将某种
动物当成“肉用动物”。
当台湾立法禁吃狗肉,意味着台湾人认为不应该把狗当成是用来
吃的“经济动物”,不可否认的,完全是选择性立法,而且是感
情作用的。然而,在目前台湾还有人吃狗肉的情况下,禁止食用
某种动物的肉,等于剥夺他们的饮食自由,必须通过宪法第二十
三条的审查:应有保护的公益作为立法目的以及侵害最小性的比
例原则。
笔者所提出的草案,会从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着手,系考量动物
保护法的体系以及避开此类争议,依照修法内容,并未全面性禁
止动物作为“肉食”的来源,仅有宠物类的动物在禁止范围,这
样的立法想必也通得过宪法比例原则的审查。
欧美人士把狗当成是朋友或是家庭的一分子,因此他们无法接受
“吃掉家庭成员”的野蛮行为,是当然解释不待立法规范的。而
台湾大部分的人也从没有把狗当成是“肉用动物”,根据台湾大
学兽医学系费昌勇教授调查,台北市有 86.4% 的市民认为吃狗肉
不适当,有 5.1% 的市民认为适当。因此用立法禁止吃狗肉,已
有民意基础。
从立法论的观点来说,立法禁止吃狗肉,应该跳脱那一种动物可
以吃或那一种动物不能吃的争执,完全着眼于狗儿忠诚、护主的
特性,让我们觉得不吃牠们也没有损害,吃了牠们良心不安。某
种人类在情感价值上认为牠们的角色是伙伴、家人的动物,立法
禁止吃牠们的肉,保护的是牠们的“生命权”,而限制的只是少
数人的“口腹之欲”,应该不违反过当禁止原则吧!】
就这样,在台北市的民意基础上(也就是 86% 的台北市民可以
代表整个台湾),借由法律文字的操弄(避开违宪争议),台湾
的立法院通过实质上禁止吃狗的《动物保护法》第 12 条修正案
,狗正式从台湾民众的“官方菜单”上消失了。
根据《动物保护法》第 12 条第 2 项,在立法的授权下,如果中
央主管机关有心(主张动物解放或吃素),还可以公告更多种“
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为禁止宰杀的“宠物”
,例如许多宠物市场上常见的(宠物)兔、(迷你)猪、(迷你)
鸡、(热带)鱼等等,“让我们觉得不吃牠们也没有损害,吃了牠
们良心不安,立法禁止吃牠们的肉,保护的是牠们的生命权,而限
制的只是少数人的口腹之欲”,很快地台湾就可以变成一个全民吃
素的国家。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后记:这是我十年前写的文章,现在看来,中央主管机关也没有公
告更多的宠物(宠物兔哭哭)。我饲养一只米克斯已经十几年,也
不吃狗,但是我认为国家用立法的方式实质禁止人民的食物选择并
不适当。
作者: maxliao (毛人爱雷克)   2014-11-04 12:18:00
想吃兔子
作者: chen20 (sOnE)   2015-11-04 12:19:00
兔本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11-04 12:23:00
兔肉买的到阿 不是问题
作者: LALULU66448 (埃及海蟑螂)   2015-11-04 12:24:00
真的很想吃兔子!!吃过一次味道难忘啊!兔肉越来越难买了
作者: rain2000 (heavy rain)   2015-11-04 12:25:00
四川兔头
作者: reticentcrow (沉默鸦)   2015-11-04 12:28:00
兔肉露天就有了 根本没人管你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04 12:31:00
既然你认为台湾立的法不适 怎么不游去支那?就没有这问题
作者: archon (内湖流川枫)   2015-11-04 12:32:00
不要什么都要别人游泳好不好,看不惯总统你也没游走啊~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04 12:47:00
看不惯不能吃狗肉的是你们啊,这样也能扯?你马英九吗?
作者: u3ker7f6 (对阿对阿对阿对阿对阿)   2015-11-04 12:48:00
某楼可以游去对面 那边没立法你可以吃爽爽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04 12:50:00
原po内文举的对岸狗肉节的例子说游过去对岸只是刚好而已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5-11-04 12:53:00
对台湾现状不满就要游出去? 你是认真的吗?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04 12:59:00
他格局没这么大,他只是对台湾“不能吃狗肉的现状”不满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5-11-04 12:59:00
跟格局无关吧 实际上他有点出这立法不合理的地方啊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04 13:01:00
举牌游街号召啊!你第一个报名
作者: kiler520 (Sky我最威)   2015-11-04 13:06:00
想吃兔子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04 13:20:00
老鼠和兔子都是囓齿类动物 不换吃比较营养的老鼠肉吗?
作者: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5-11-04 13:21:00
我吃兔子又不是为了营养 就只是想吃兔肉啊
作者: gaddafi (格达费™迎未来 点亮台湾)   2015-11-04 13:32:00
对!就是这一句!就是为了想吃而吃 恨狗宅还扯什么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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