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中国实施刑法修正案 九种行为入罪

楼主: dswen (牛河)   2015-11-03 13:49:51
※ 引述《trickart (我小魔啦)》之铭言:
: 亏你还自称是刑法研究者......
: 1.你说:“"造谣",其实我们也有(例如妨害秩序罪章 的 恐吓危安)”等语
: 实则
: 你所说的 我国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恐吓危安
: 想必是指同法第151条的“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
: 致生危害于公安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这跟对岸该法所定的“造谣”,涵义完全不一样
: 我国这个法条叫做“恐吓”危安(公众),不是“造谣”
: “造谣”在我国法规范下
: 还比较接近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的:“
: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
: 以下罚锾: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 你连相似法规范摆在哪里都不知道
我没分那么细啦,反正都是秩序罪
151条其实是用起来也很宽,只要产生公众危安
也不用资讯是真的还是假的
例如郑杰粉丝团,就被当局关切(有学者写文章,自己google)
不过,造谣罪的法文确实是加强版,我不否认
他资讯事由明显扩大很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
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你又说“关于医疗暴力事件,现行在台湾法体系之下,
: 还是可以处理 基于社会观感、成本考量,也有呼吁入罪化的
: 但不可能跟阿共定的进路一样 否则根本在开倒车”等语
: 实则
: 我国在民国103年1月29日公布新修之医疗法
: 其中第106条第3、4项规定
: :“(第3项)对于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暴、胁迫,
: 足以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4项)犯前项之罪,因而致医事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
: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疗法这样规定至少还有"施强暴、胁迫"阿
但是阿共的秩序罪,是连强暴胁迫都不用阿,相对更好操弄
例如家属在医院外抗议,就可能会构成了阿
(当然这要对强暴胁迫加以定义,在此就先不论,个人采比较严格的解释)
到底那个宽松哪个严格,其实不一定吧
: 这就是所谓的“医闹”
: 对岸还规定要“聚众”咧
: 我们不用“聚众”
: 只要“施强暴胁迫 足以妨害”就好了
: 在人数之要求上
: 我国法规范还比较宽松
: 一人闹 即入罪
: 照你说法 不只开“倒车” 油门还踩到底
: 你连医疗刑法新修都不知道?
: 你真的是刑法研究者?
: 别闹了
因为考试的关系,的确疏忽研究了
不过还是谢谢你指教就是,虽然有点呛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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