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职团理事长须由理事选出 大法官:违宪

楼主: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5-11-02 18:09:09
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
职团理事长须由理事选出 大法官:违宪
3.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项程镇、李欣芳/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做出释字第七三三号解释,针
对人民团体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业团体的理事长,须从常务理事或理事中选出,大
法官认为上述法条过度限制职业团体自主权,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和“保障人民集会结
社自由意旨”,该条文自昨天释宪结果公布后,一年内应修法改进,否则一年后失效。
对大法官会议的解释文,内政部合作及人民团体司筹备处副主任陈志章表示,内政部将依
大法官会议这项解释的意旨,在一年内修正“人民团体法” 。
大法官指出,人民团体法将人民团体分为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该法允许社会
团体和政治团体可另定章程规定理事长选举方式,却限制职业团体只能从常务理事或理事
间选出理事长,已逾越立法目的和职业团体内部组织及事务的自主权。
大法官认为,不管职业团体的理事长,是由理事间接选举,或会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都不妨害它为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为目的,人团法的规定已
逾越必要程度,因此释宪宣告定期失效,一年内应修法改进,否则一年后失效。
全案缘于高雄县教师会九十七年间选举理事长时,由会员大会代表直接选出理事长,教师
会函请县府备查时,县府认定不符人团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不予备查,教师会提请行
政救济后,被判败诉定谳,转而声请释宪。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28386
5.备注: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5-11-02 18:10:00
直选不是比代理选举更能体现民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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