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ppyyizhen (我想当米虫)》之铭言:
: 乳题~
: 刚刚上刑法的课~
: 老师举了一个英国的例子:
: 在一个冰天雪地的地方大船被卡住了,
: 大家都知道等冰融化就能再开船离开、存活,
: 但是在目前没有食物的情况下,
: 他们于是杀了其中一个团员并吃了他,
: 于是大家真的存活了并回到英国,
: 后来应是判有罪,但英国女皇特赦他们。
: 后来老师就问说这在我国可以主张紧急避难吗?
: 我没多考虑就觉得应该可以吧?
: 虽然要是我是那个被杀死的人会觉得很倒霉啦...
: 但后来老师说这在我国刑法通说是不行的...
: 大概原因是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生命,不能用生命换生命...
: 听老师这样讲又觉得满有道理的...是道德层次的问题了...
: 后来又说如果在我国应该会判避难过当,但无罪(或减轻其刑啦)...
: 但突然觉得这样不是又绕一大圈?
: 有种刑法很假掰的感觉...
: 到底还是可以的吧?!!!
你好我好大家好,小妹键盘法律系肥宅—乳肥宅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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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学艺不精的刑法架构之下,我想你老师的思考逻辑应该是这样的:
1 首先紧急避难的审查是这样的:
1)紧急危难:冰封无法离开+无食物,快要饿死了,的确算是紧急危难。
↓
2)手段适当:只要手段有助于目的达成,就是适当,杀了一个人吃掉的确可以止饥。
↓
3)手段必要:同样有效的手段选侵害最小的手段,当时应该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所以手段也是必要。
↓
4)手段衡平:获得的利益要大于侵害的利益,数个团员生命是否大于一个人的生命?
2 “数个团员生命是否大于一个人的生命?”
这在宪法上一个理论在说明这个叫‘人性尊严’,延伸一个法则叫‘客体法则’:
1)人性尊严意涵
人之所以为人之固有价值,而具有独立性之个体,每一个生命都是等价的存在,不会因为数量的差别而形成保护有差异。
2)客体法则
基于人性尊严,人皆应该主体而不得成为任何手段之客体,举凡把人由主体地位降为客体之手段时,皆是违反人性尊严。
例如你现在说的例子,就是把一个团员当成其他人止饥的手段,把他由主体的地位降为达成某种目的之手段。
3)本题情形
a 基于人性尊严,人的生命没有价值上的区别,更不能把一个人当成达成某种目的之手段,是以本题获得的利益并没有大于侵害的利益,所以衡平性并没有通过。
b 至于对于通过其他要件唯不能通过衡平性的紧急避难,大概都会落入避难过当。
c 所以你的老师才会说:不能用生命换生命→判避难过当
我想应该是这样喇~
以上。 (((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