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晶告房客讨10万 法官只判准6万6
张淑晶提告向房客讨房租和违约金,却被法官杀价。资料照片
2015年10月23日18:03
恶房东张淑晶因与1名张姓房客发生租屋纠纷,对房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房租,主张房客
积欠房租,又损坏屋内电器,新北地院板桥简易庭今判决张淑晶胜诉,判房客应付积欠2
个月租金2万8000元、逾期搬迁费4万4000元,至于张女主张房客租约到期未搬离,追讨6
万元违约金,遭法官砍为8000元,张女另主张房客积欠水电费及电器损坏费用,则因张
女拿不出证明而未判准,扣除房客先前已支付的1万4000元,法官判决房客应赔偿张女6万
6000元。
张淑晶提告指出,张姓房客自2012年10月承租新北市中和区员山路的2楼房屋,每月租金1
万4000元,但从2013年3月,张姓房客就常拖延给租金,至2013年10月底,租约到期也未
搬迁,经寄出存证信函,张姓房客才出面并签下协议书,同意2013年11月底搬离,约定若
逾期将赔偿违约金6万元,每超过一天加2000元。
张女指出,张姓房客共欠2个月的租金,以及逾期未搬迁的违约金,水电费、冰箱、电视
及冷气等损坏费用,又张男已给1万4000元,但尚须给14万余元,提告要求张姓房客支付
10万元。
法官审理期间,张姓房客未到庭,法官基于两方协议书,张姓房客承认有积欠2个月的房
租2万8000元,逾期搬迁租金4万4000元,因而都判准,但有关张淑晶请求逾期4天搬迁的6
万元违约金,则认为过高,酌减判准8000元。
至于张女请求的积欠水电费,电视、冷气及冰箱损坏赔偿费,则无相关证据,均未判准,
由于张姓房客已给1万4000元,因此仍要给张淑晶6万6000元;全案尚可上诉。(孙友廉/
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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