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杀人魔郑捷判赔855万元 但得全民埋单

楼主: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5-10-10 18:47:25
※ 引述《B0858B ()》之铭言:
: 看到这新闻,肯定会有法律专业人士发牢骚说乡民不懂法
: 说法律就是这么定的,成年人赔阿赔,就是不用父母连带赔偿
: 那么,就来谈修法如何?
: 法律不朔及既往没关系,郑捷这一次就当作买经验
: (虽然大家都不想有此经验)
: 修法,替下一次做准备
: (嗄?您说没有下一次??您再说一次)
: 就修嘛
: 比方说
: 即便这个人成年,但假如其生活费绝大部分来自父母
: 那么,当下这个人干了什么重大事件,要赔钱
: 父母必须负连带责任
: 此时专业人士就会说了
: “那生活费有一半来自父母,一半来自自己打工赚钱呢?”
其实你想表达的就只是调整 被监护 的标准。
被监护的对象之所以被监护,是因为他 无行为能力。
按照你文章讲的理念,一个人的生活费超过某个比例来自父母,
就算他超过 20 岁,他就是无行为能力,
父母在法律上管控他的权力和责任就跟管屁孩一样,
你真的认为这非常ok吗?
作者: Hu5566 (∴本多家笔头奉先∵ )   2015-10-10 18:48:00
国民党 吕忠及 正杰
作者: washi54 (大尾鲁蛇)   2015-10-10 18:49:00
楼上要小心被桶喔~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8:50:00
您问我的看法,倒数第2行我觉得还OK但仅能限缩与管教有关的权利,比方说投票权等,与管教毫无关系的权利,则不应限缩法律是可修改的,我的想法就是如此,一法要改,另一法要改也可以,但应就被影响的部分作修改一致阿我只要父母有权影响这类成年子女的行为,并没有要把这类成年子女变成"无行为能力"我只要半套,硬将全套用在我身上就不是我的本意了就是多增加个"特殊情况",只要符合这种情况,则父母有替其子女行为负责的义务。与子女是否为法律上的"无行为"无关
作者: sc321 (sc321)   2015-10-10 19:02:00
为什么要用"付大部分的生活费"作为区分标准呢?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02:00
探究原因是什么我不想管,我只知道目前法律的结果就是明显放过这种人,有制定法律的方法可以制裁这类人当中的一部分,我就支持
作者: sc321 (sc321)   2015-10-10 19:04:00
在新北市杀人 柯批不用负责吗? 现在法律很明显放过双北市长法律的结果就是这样 所以要修法 柯批连带赔偿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05:00
放过郑捷家人。拍谢或许有人觉得郑捷父母不该负责赔偿,但我就是认为郑捷的金钱“一直、总是”近乎100%来自其父母,他父母在我的观点就是该赔偿,即便法律规定郑捷父母是没有赔偿责任的退一百万步而言,郑捷没被判死,基本上就是中华民国法律放过郑捷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10-10 19:10:00
他父母为什么要赔偿?因为出钱养他?
作者: sc321 (sc321)   2015-10-10 19:13:00
人家回答了你跳针吗?他说:我不想管原因 我的观点就是要赔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25:00
如果你认为要赔所以硬修法,请问你跟大部分的立委有何区别?建议你可以先把侵权行为法再看一遍,把此制度背后的目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26:00
所以说,这部分有很大的关键在于,您觉得之后发生一样的事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27:00
的好好的思考一下,你就会知道你的论点有多不可行了。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27:00
件时,您觉得郑捷父母该不该赔我刚好相反,认为应修法,让下一次同样事件发生时,该犯罪者没钱的话,父母必须跟着赔这个同样,起码必须符合犯罪者当下主要是靠其父母养的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0:00
那父母没钱呢,难道还要再修法吗?如果郑捷不是靠父母接济,而是社会局清寒补助呢?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1:00
父母没钱,当然就一翻两瞪眼,将犯罪者和其父母都当作“法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1:00
或许可能还是邻居看她可怜所以每个月给点小钱让他生活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2:00
以你所述,没有把连带责任的人定义在"给予生活费之人"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2:00
我只连到父母(或其养父母),其他亲朋好友我一个字都没提过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3:00
若想锁定在父母身上,制定法律时所用的字眼,不可能办不到若说该死,我不同意。若说该负责,我完全同意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4:00
重点是你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背后目的了阿你修法只是因为你看有钱的父母不顺眼,所以要它们一起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5:00
我不想管背后目的,您可以说我轻视法律什么的,我就是如此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6:00
赔,但你根本说不出原因为何,一切就是你觉得而已。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6:00
跟父母有没有钱无关,如果今天这类犯罪者是自力更生,那他父母再有钱,我都不会希望他父母跟着赔我想上PTT嘴砲修改法律的事不行?谁有何资格限定我不能管?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9:00
那你有想过父母的感受吗XD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9:00
如果今天我是立委,我不懂法随便乱立法,大家也没资格说我不能管修改法律的事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40:00
看来开始有跳针跟开大绝迹象,该撤退了。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41:00
但我认为很可行,只是法律愿不愿意加这些字眼而已,以及有没有所谓的法律专业人士跳出来反对而已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5-10-10 19:56:00
真的有人认为直接架空原则,在衍生的分流进行变动,这样一点都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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