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杨梅400户 祭祀公业 拆屋还地诉讼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5-10-08 12:26:19
法院判买方胜诉理由
多为肯认虽有无权代理,但有民法169条表见代理适用
更有些判决认为原告有权利滥用,迟于20年才行使权利
有些更是认为有权代理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祥股 游智棋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2重诉字第467号)于 2014/09/19 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如原告于涂销所有权移转登记诉讼均获胜诉判决确定以后,是否会对被告再行提起另一波
拆屋还地之诉讼,本非无疑,况原告提起此波涂销所有权登记诉讼实已造成寒蝉效应,亦
即所有与祭祀公业买卖交易之相对人不论历时多久,均有可能随时遭派下员诉追涂销,亦
造成社会大众普遍对祭祀公业之观感不佳及与祭祀公业之交易安全有所疑虑,而不愿再与
祭祀公业进行任何交易行为。则原告若于涂销系争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后欲再以其“收
益”用以祭祀先祖,又有何人愿意再与此祭祀公业进行任何交易行为?原告又如何取得收
益?原告提起本件诉讼,显然自己所得利益极少甚至弊多于利,而造成被告及国家社会损
失甚大,揆诸前揭最高法院判决意旨,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依民法第148 条之
规定,应为法所不许。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霜股 黄裕民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3重诉字第288号)于 2015/05/08 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查系争公业既有管理人之设置,而该管理人之选任契约,有认为性质上属于类似委任之无
名契约,乃着重在派下员或选任者与管理人间之关系,似与法定代理有别(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1860号判决意旨参照)。准此,管理人与派下权全体之原因关系乃类似委任关
系之无名契约,依此原因关系之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之管理行为始得为有效之代理行为。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霜股 黄裕民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3诉字661号)于 2015/03/06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系争土地出售时之登记名义为祭祀公业吴从子旺,管理人登记为吴振安,佐以契约内容,
吴振安应以管理人之名义出售祭祀公业所有之系争土地,依前揭论述,该法律行为之性质
并非无权处分。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慧股 徐培元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3重诉字第201号)于 2015/01/23 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按民法第148 条第2 项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权利固得
自由行使,义务本应随时履行,惟权利人于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并因其行为造成特
殊之情况,足引起义务人之正当信任,认为权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权利,或不欲义务人履行
其义务,于此情形,经盱衡该权利之性质、法律行为之种类、当事人之关系、经济社会状
况、当时之时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观等因素,综合考量,依一般社会之通念,可认其权利
之再为行使有违“诚信原则”者,自得使权利人之权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
次按查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
,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以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
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本院著有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七号判例可资
参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106号民事裁判参照)。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霜股 黄裕民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3重诉字第223号)于 2015/05/20 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系争土地之买卖契约之本人为祭祀公业派下全体,透过土地登记及主管机关之备查文件,
均已创设吴长辉、吴振安斯时为祭祀公业吴从子旺管理人之权利外观,此一外观继续存在
,被告据以信赖而缔约,自应受到保障。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慧股 徐培元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3重诉字第383号)于 2015/02/13 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本件涉及单一祭祀公业财产保护及不特定多数交易相对人之交易安全维护之权衡问题,而
原告为该祭祀公业之派下员,原告尚且称渠已成为系争祭祀公业之新任管理人(见本院卷
三第68页正、反面),则原告就祭祀公业之内部约定、习惯、授权及价金分配方式等节,
显然较诸被告更有举证之能力,证据亦偏在原告一方,本院综上各节,认为本件并无任何
理由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系争祭祀公业现仍为系争土地之真正权利人,系争土地
移转予被告之行为因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而无效云云,为被告所否认,揆诸前揭举证责任
分配之说明,自应由原告就此有利于己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则
原告自应承担此部分事实真伪不明之不利益。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霜股 黄裕民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3重诉字第288号)于 2015/05/08 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民事法规范重在财产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之促进,降低交易风
险及避免嗣后创设性或认定性之权利变动影响既得权利者,
为财产法制健全之根本,原告以管理人不具权限,主张系争
土地交易不生效力,进而向被告主张权利,即与前揭要旨有
违,原告请求涂销系争土地之登记,并请求移转登记予祭祀
公业吴从子旺,不应准许。
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
霜股 黄裕民法官 审理的涂销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案
(103重诉字第223号)于 2015/05/20 宣判 , 判决书意旨中
祭祀公业本身法律上虽然无法作为权利主体,实际权利义务者为其派下全体,然不论土地
登记实务及诉讼当事人之认定,均或见直接以祭祀公业为当事人之认定,此现象为法律概
念定性与社会生活经验之落差,不能不加以调整。
本院衡以系争土地登记誊本之记载内容,佐以上开土地买卖契约书、租金缴纳收据联等资
料,并由吴长辉、吴振安先后担任管理人多年,此为公知且不争之事实,而祭祀公业派下
者众,其管理人究何时变动为何人,何人方有权代祭祀公业为何种法律行为,实难要求非
公业派下员或契约相对人知悉或查证,被告等人既然与管理人吴长辉、吴振安分别签订系
争土地之买卖契约,并嗣后完成移转登记,此一表见事实,依客观情形判断,足使被告确
信吴长辉、吴振安确为祭祀公业吴从子旺派下全体之代理人,有权代理祭祀公业派下全体
出售系争土地,依民法第169 条前段规定,祭祀公业吴从子旺派下全体自应负授权之责。
是原告主张前开事证仍不足认定吴长辉、吴振安之代理行为系具有权限外观而有表见代理
之适用,要无可采。
= = 太多了 .........仍然持续上诉
可以去看完整判决书 比较清楚
作者: varda0821 (boy)   2015-10-08 12:37:00
THX~
作者: Kain123 (天天)   2015-10-08 12:47:00
我家在员林当初几十公顷的地都被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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