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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柱条件牴触选罢法 检察官还在等什么?
国民党要提什么候选人,我没太大兴趣,但若行为跨越法律界限,则为民主法治国家与公
民所无法容忍,洪秀柱在昨天召开记者会宣示“参选到底”,除未否认有退选的交换条件
外,更具体说“即使党内人士以搭挡、资源劝退我,我也未曾有过丝毫的动摇”,这翻说
法代表国民党高层包括主席朱立伦在内,已涉嫌违反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84条(俗称搓圆
仔汤条款),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北检依法应主动侦办,不能装聋作哑!
依据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84条规定“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
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实务见解认为,所谓“行求”,指行贿人自行向对方提出贿赂或不正利益,以备交
付,祇以行贿者一方之意思为已足,不以受贿者之允诺为必要(参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
第227号刑事判决),且行求的手段并无限制,亦不以明示为必要,一有“行求”的行为
,即应成立本罪。
因此,不论是朱主席或其他高层对于洪秀柱提出副手(权位)、资源(金钱)等不正利益
,以一方之意思希望洪放弃竞选,即已构成选罢法“行求”的犯罪要件。
此外,就算国民党涉案人士抗辩总统选举尚未正式登记,但依据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89条
第1项规定,“党内提名阶段”同样适用同法第84条(搓圆仔汤条款),按照刑事诉讼法
规定,检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洪秀柱公开陈述),应主动侦查,法律不容北检装聋作哑
,选择性办案!
黄帝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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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应该是等黄道吉日吧
主动侦办喔......
有啊餐卷侦办中,真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