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经验
实务上台湾的民事诉讼只要案件牵扯到刑事责任
法官以自由心证赋予的裁量,都会出现刑法第五十七条的"精神"
也或多或少受刑事判决的拘束
冯老"特殊性关系"刑事责任照新闻所写已经是无罪定谳
通常民事庭法官若心证已决,要修理被告不会直接以"特殊性关系"作裁判
一定是以其他灰色地带尚未有判例的字眼来整被告
譬如“男妓”、“人渣”、“下流胚子”、“烂货”
以咱的经验,新闻记者每次在写判决新闻,不知是程度太差还是抢时效发稿,
法律攻防最终的判决书其中关键胜败诉之所在,
新闻呈现出来的效果不是被扭曲就是被忽略了,
如果乡民想要引用这些判决或是复制行为,务必十分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