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河马阿河摔死 法官:不算虐待撤罚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5-10-05 13:38:41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诉字第202号
可以直接跳到五.法官心证裁判理由看
原 告 张俊结 诉讼代理人 叶柏岳 律师 复 代理 人 洪钰婷 律师 被 告 台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龙 诉讼代理人 林琼嘉 律师 复 代理 人 杨璧榕 律师 上列当事人
间动物保护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中华 民国104年4月21日农诉字第1040704
293号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 讼,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概要:
本件被告以原告于民国(下同)103年12月26日 下午2时50分许,雇用司机吕德兴自苗栗
县通霄镇坪顶里, 将原告所饲养之河马(名叫阿河,下称系争河马)载回台中 市外埔区
天马牧场,途经苗栗县苑里镇山柑里山柑65之43号 前,因运送过程不当且未提供适当防
护措施,导致系争河马 摔落马路重伤,延至103年12月29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发现死 亡。
因认原告违反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2项第5款(被 告误载为第4款)规定,乃依同法
第25条第1项第1款规定, 以103年12月29日府授农动保字第1030271542号函附裁处书 裁
处原告新台币(下同)50万元罚锾(下称原处分)。原告 不服,提起诉愿,经诉愿决定
驳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二、本件原告主张:
(一)原告于103年12月26日以20呎长货柜运送系争河马,该货柜 与运送车辆固定稳固,该
货柜开设通气窗且加设铁窗防护, 空间刚好足够载运系争河马,不会有空间过大造成系
争河马 不安全感、或空间狭小造成紧迫之情形,且原告亦曾多次以 此方式运送河马,应
属安全无虞。原告饲养系争河马数年, 系争河马个性稳定、身体健康良好,且经常接触
人群、人声 ,喜与人亲近,不易受到外界惊扰。运送当日出发前,系争 河马情绪稳定、
饮食状况正常,运送路程仅约15公里,运送 路线并非城市闹区,原告亦已交待司机必须
保持低速行驶并 避开颠簸路段。运送途中,系争河马因不明原因摔伤,原告 立即联络兽
医前往处置及治疗,并由照护员随侍一旁照护系 争河马,并积极寻求各界协助,治疗过
程均按照专家之建议 进行,并非如媒体、网络所渲染之故意致系争河马死亡或放 任不予
治疗。
(二)依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2项第4款及第5款及第25条第1 项第1款规定,查被告以
原告违反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2项第4 款规定,认原告系故意使系争河马死亡,故依同法第
25条第 1项第1款规定裁处法定罚锾最高额50万元。惟原告以货柜运 送系争河马,并非虐
待或伤害之行为,原告如前述已提供系 争河马妥善照顾。
被告104年1月30日府授农动保字第104002 2487号函附答辩书,以台北市立动物园表示运
送河马期间应 请警察开道或管制灯号,派兽医、保育员陪同,然而台北市 立动物园之意
见内容并非强制规定,仅为建议性质,诉愿决 定书依据台北市立动物园上开意见,认为
原告未配置随行人 员,显属违反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2项第5款未尽妥善照顾系 争河马之
责,并无理由。诉愿决定书又认原告于103年12月2 6日下午系争河马受伤后至同年月27日
,仅以淋水、打止痛 针止痛,未采取入水减轻四肢负担等积极性诊疗,然系争河 马受伤
初期,尚能与照护员亲近,亦能进食,河马体型庞大 ,不若小型动物较易迅速判断伤势

是以在未清楚评估其伤 势之前,任意挪动只会造成系争河马更大伤害及负担,况且 原告
于一得知系争河马受伤后,已尽速派兽医及照护员前往 诊治,诉愿决定书认为原告未提
供系争河马妥善照顾,任由 河马死亡,并非事实。退万步言,纵然原告对系争河马之照
护上有疏失之处,原告也绝无虐待系争河马之故意,更无致 系争河马死亡之故意。 况且
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足证原告虐 待系争河马,故意致系争河马死亡,被告却据前揭动物
保护 法第25条第1项第1款规定裁处法定罚锾最高额50万元,实有 违误。
(三)依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2项第4款及第5款之规定,显见 主管机关依动物保护法
第25条第1项第1款规定裁罚时,须以 饲主在主观上具有虐待或伤害动物之故意存在为要
件。原告 绝无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故意:
1.原告为址设台中市外埔区天马牧场负责人,前于90年8月 间,自当时的高雄县政府手中
收容系争河马并饲养于天马 牧场内,迄今已13年,系争河马死亡时已32岁,对照野生 河
马平均寿命35岁、圈饲环境平均寿命40-50岁,系争河 马32岁已属高龄。系争河马虽为野
生动物保育法所称的野 生动物,但个性温驯、通人性,原告长期饲养系争河马, 已培养
出深厚感情。 对原告而言,系争河马不只是动物而 已,更是原告的家人。 因河马是两
栖类动物,常常待在水 中,原告特别为系争河马在天马牧场开辟水、陆生活环境 ,水池
为8公尺乘以8公尺的不规则圆形,陆地生活区域约 为15公尺乘以20公尺,系争河马在天
马牧场中有属于自己 的生活区域。原告为了让喜欢待在水池中的系争河马能有 更舒适的
居住环境,决定替系争河马整修水池,原告遂雇 用司机吕德兴于103年12月23日将系争河
马自天马牧场载 运至苗栗县通霄镇大安溪附近的水池饲养,水池整修完毕 后,于103年1
2月26日,原告又雇用司机吕德兴将系争河 马运回天马牧场。
2.岂料于103年12月26日下午2时50分许,司机吕德兴载送系 争河马回天马牧场,途经苗
栗县苑里镇山柑里山柑65之43 号前时,系争河马因不明原因,自货车气窗跳出并摔落地
面,摔落时不慎撞击到诉外人徐甚停放于路边的自小客车 因而受伤, 此情有证人徐甚于
警询时证述:“当时伊车牌 号码0000-00号之自小客车停放在路边,遭吕德兴驾驶之 车
牌号码000-00号大货车所乘载之河马跳出,致发生交通 事故,第一次撞击部位为后方行
李箱。”(台湾台中地方 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04年度侦字第1223号不起诉处分书, 第3页
倒数第5-8行)、证人吕德兴证述:“12月23日将河 马载运至苗栗通霄,12月26日欲将河
马载回天马牧场,来 回都是伊载送。 被告有口头说要小心一点,车开慢一点。 第一时
间伊车子倾斜,伊看照后镜河马已经跳出来一半, 伊靠路边停时,河马已经跳出来了。
” (台湾台中地方法 院检察署检察官104年度侦字第1223号不起诉处分书,第3 页倒数
第4行至第4页第1行)依据台北市立动物园野生动 物死亡解剖书, 可知系争河马的死亡
原因,系外力撞击导 致横膈膜破裂及胸椎骨折致死。且台北市立动物园野生动 物死亡解
剖书“外观症状”亦指出,系争河马的“外观检 查营养状况良好”,堪认系争河马死亡
的原因系肇因于外 力撞击的意外事故,并非他人故意虐待或伤害所导致。若 原告存心虐
待或伤害系争河马,其不可能健康活到32岁高 龄。
3.原告载送系争河马的货柜都有气窗,通风采光良好,货柜 大小适中,运送出发前也已
充分观察、评估系争河马的情 绪、饮食状况,出发前也有交待司机要慢慢开、避开颠簸
路段。原告平日并没有经常运送大型动物的需要,对于法 规范规定运送河马等大型动物
要先拟定运输计画,原告确 实不太清楚。未拟定运输计画确实为原告的疏忽,但原告 绝
对没有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故意。
原告过去曾以相同 货柜运输方式带着系争河马从天马牧场于月眉的旧址搬迁 到天马牧场
于台中市外埔区的现址,103年12月23日整修 水池,又将系争河马从天马牧场现址暂迁到
通霄镇水池, 载运过程中系争河马均十分乖巧配合,未曾发生事故。故 水池整修完毕后
于103年12月26日当日才会以相同方式载 运系争河马回天马牧场,不得就此推认原告有虐
待或伤害 系争河马的故意存在。以前也曾以货柜载运系争河马4次 ,分别是:(1) 90年
自高雄县政府手中收容系争河马时, 自高雄载运到后里马场附近。(2)约9年前自后里载
运至外 埔区六分里(月眉天马牧场旧址)。(3) 102年2月间再从 外埔区六分里载运到外
埔区水美里(省农会天马牧场现址 )。(4) 103年12月23日因系争河马的水池整修,将系
争 河马自外埔区水美里暂迁至通霄镇坪顶里水池。(5) 103 年12月26日水池整修完毕,
将系争河马自通霄镇坪顶里水 池迁回外埔区水美里。因前4次以货柜载运系争河马均十
分顺利,原告才会于本次采取相同方式载运系争河马。载 运系争河马的货柜虽有气窗,
但气窗高度比系争河马的身 高还高,且系争河马的脚很短、体型笨重,衡情无法自货 柜
气窗跳出,且系争河马也不曾有过从货柜气窗跳出的纪 录。 系争河马于本次载运途中从
气窗跳出受伤,原告事前 无法预见,也非原告愿意、乐见之事。
4.系争河马跳出货柜后,原告立即联络天马牧场的特约兽医 师陈家鑫前往为系争河马治
疗, 陈家鑫兽医师当日刚好于 台中市新社区出差,接获原告通知后,立即自台中市新社
区赶回其为于台中市南区的诊所拿取大型动物专用的麻醉 针剂及专门医疗器材,于事发
后2个半小时即抵达苗栗县 苑里镇系争河马摔落的所在位址为系争河马诊治, 倘若时 间
上稍有延迟,实系因调取大型动物麻醉针剂及适逢下班 交通尖峰时段等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并非原告蓄意延误系 争河马就医。 兽医师陈家鑫抵达现场时,已有苗栗县动物 保
护防疫所的两名兽医在现场尝试为阿河施打麻醉剂,显 然于兽医师陈家鑫抵达现场前,
就有兽医师在现场看护系 争河马,原告并未将系争河马置之不理,绝无被告所称恶 意延
误系争河马应有治疗等情。 上情经兽医师陈家鑫到庭 证述:“(法官问:103年12月26
日系争河马载运过程中 ,从货柜跳出,现场情形为何?)当天我在新社,受台中 市政府
动保处签约巡回替狗猫注射疫苗,从早上10点到下 午3点,大约3点我快做完,原告打电
话给我,他用手机打 电话给我,他说河马在苗栗县掉落地面,要我去处理,我 跟他讲要
准备麻醉剂,因我没有大动物麻醉剂,我说要调 大型动物麻醉剂,我有骑机车到动保处
,但我没有自己骑 车去山区,所以我要坐动保处他们的车返回台中,详细时 间没有记,
因为事情很紧急,我回到动保处那里,我马上 骑我的机车,我向同业调麻醉剂,原告叫
我坐出租车赶过 去。……现场有很多人,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到现场有 两个兽医,说
学长学长打了两针从注射筒喷出来,我第1 次打河马麻醉剂,因肩胛骨部位很厚,两个兽
医用19号针 打不进去,我从小腿折皱处打进去,打了大概十分钟后河 马比较没有那么暴
躁,慢慢用吊车吊上货车。当时是冬天 ,天色比较昏暗,我没有带表,我讲的时间是夏
天的时间 ,可能不是七、八点。(法官问:有何补充?)此为当天 的状况。我在新社时
原告就打了两、三通电话给我,我本 来不想要接这个案子,我没有多大的把握”。
5.系争河马受伤之后,原告以怪手吊挂货柜的方式,欲将货 柜内的系争河马放入位于台
中市后里区大甲溪旁之芭乐湖 小鱼塭中养伤,岂料吊挂过程中,货柜其中一边的吊孔老
旧断裂,但其余三边吊孔并未断裂,系争河马并未因此摔 出货柜。且当时货柜离地高度
仅约1公尺,衡情不致造成 重大伤害。本次吊挂意外,并非原告故意所致,亦非原告 所
乐见。 证人兽医师陈家鑫于审理时证述:“(被告诉代 问:你对于动物搬迁方面没有相
关知识?)我们没有涉及 这方面,我们学的是动物情绪管理、治疗方面、如何缓和 动物
情绪及如何的空间适合生活,学校里教授没有教所谓 的搬迁。”(钧院104年9月1日准备
程序笔录第7页)可知 兽医师陈家鑫也不清楚大型动物搬迁的搬迁方式或规范, 原告亦
无从当场向兽医师请教。依“动物保护检查员现场 稽查纪录”记载:“二、经中兴大学
兽医教学医院高如 医师初步诊断及建议,河马四肢受伤需以浮力减轻负担, 应尽速入水
池。受伤部分先行止痛、外观外伤不严重,但 受伤后无法翻身,已维持趴卧姿式12小时
以上,为避免压 迫肢体导致神经受损,应尽快入池。”(台湾台中地方法 院检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8082号侦查卷宗第20页) 原告依 照专业兽医师建议,为争取时效,将系争河
马以货柜载往 大甲溪旁的鱼塭,让阿河能尽速入池休养,惟因通往鱼塭 的道路狭小,货
车无法进入,仅能先以两台堆高机一前一 后将货柜端到水池旁,再以怪手吊挂货柜放入
水池,欲利 用水的浮力让系争河马自行从货柜游入水池。岂料怪手吊 挂货柜过程中,四
边的卡榫有一边因老旧且受力不均而断 裂,但当时货柜离地仅约1公尺,且系争河马并未
因此摔 出货柜,并未二次受伤。 此有证人许少埼(怪手司机)于 侦查时证述:“(检
察官问:货柜断掉时,河马就摔下来 ?)在货柜内,没有掉出来。”(台湾台中地方法
院检察 署104年度侦字第1223号侦查卷宗第64页)吊挂方式失败 后,原告以怪手将货柜
推入水池,系争河马进入水池后, 可以自行游泳及潜水,精神状况良好,此有动物保护
检查 员现场稽查纪录:“三、13:30进行运送及入池,位于大 甲溪旁鱼塭,河马入池后
可自行游泳及潜水,精神状况良 好。”(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103年度他字第8082号
侦查卷宗第20页)。可知吊挂过程中虽发生一边卡榫断裂 之意外,但系争河马并未摔出
货柜,且系争河马入池后能 自行游泳潜水,精神状况良好,显无受到二次伤害。系争 河
马为台湾地区稀有之野生动物,为天马牧场招揽游客之 重要明星动物,为天马牧场带来
可观的收益,系争河马死 亡后,天马牧场的经营每况愈下,于情理,原告实无加以 恶意
虐待或伤害之必要。
6.本件被告主张其曾于101年至104年7月13日间对天马牧场 稽查68次,惟仅有36次是在
本件事故以前。此36次稽查中 ,有25次稽查并无发现违反动物保护法情事,另外11次稽
查,被告认为动物未受妥善照顾,遂开立劝导单限期改善 ,原告均于期限内改善完成,
仅有1次受到行政裁罚的纪 录,原告并无被告主张的“从不改善动物生活环境”之事 实
,且上开稽查纪录均非针对系争河马,被告此一抗辩系 属不正当连结,更无法得证伤害
系争河马并不违反原告本 意。而本件事故以后的稽查纪录,更无法佐证原告于本件 事故
发生时,有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未必故意。被告以 其他时间针对天马牧场中其他动物
的稽查结果,推论本件 事故发生时原告有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主观犯意,已有 违误。
再者,本件事故发生于103年12月26日,被告以103 年12月26日以后的稽查结果推论原告
于103年12月26日之 主观犯意,显属谬误。
7.被告陈报照片14页,主张原告为节省经费,漠视河马健康 ,致河马受伤,明显存在不
确定故意。然该14页照片中, 前7页为系争河马受伤后原告诊治系争河马、怪手吊挂货
柜将系争河马放入池中、X光照片等纪录,而第8-14页照 片则与本案无关,且多为本件案
发后之照片,均无法证明 原告有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故意存在。
8.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曾至天马牧场履勘系争河 马的生活环境,其有独立的
水、陆生活区域,此有履勘现 场笔录及照片可稽(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104年度侦字
第1223号侦查卷宗第103-109页)。证人戴文忠(天马牧场 员工)于警询笔录中证述:“
(问:平时园方(天马牧场 )是否有虐待动物或虐待河马“阿河”?)没有,动物都 是
天马牧场重要资产,不可能去虐待他。”(台湾台中地 方法院检察署104年度侦字第1223
号侦查卷宗第100页)足 证原告并无虐待或伤害阿河的客观事实或主观故意。
(四)综上,依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25条第1项第1款规定裁罚之要 件,须饲主于主观上,
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动物为要 件。然原告主观上并无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故意
,且系争 河马为台湾地区稀有之野生动物,为天马牧场招揽游客之重 要明星动物,原告
实无加以恶意虐待或伤害之必要。台北市 立动物园野生动物死亡解剖书“外观症状”亦
指出,系争河 马的“外观检查营养状况良好”,足证原告一直以来妥善照 顾系争河马的
建康,并无让系争河马受伤或死亡的不确定故 意存在。系争河马不幸因本件意外死亡,
实非原告所愿等语 ,爰声明求为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三、被告则以:
(一)刑事处分与行政裁罚可各自认定事实,互不受拘束。行政罚 与刑罚之构成要件虽有
不同,而刑事判决与行政处分,亦原 可各自认定事实。(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09号
判例意 旨参照)。次按“……况行政诉讼事件与刑事诉讼事件原可 各自认定事实,互不
受拘束(本院75年判字第309号判例意 旨参照),自难为上诉人有利之认定。”(最高行
政法院10 1年度裁字第2149号裁定参照)。本件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 察署基于犯罪侦防
认定原告不构成犯罪行为,而不予追诉犯 罪;但本件原告违反动物保护法之虐待行为,
被告依法裁处 与刑事犯罪无关,故检察署处分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二)原告未妥善照顾动物,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死,原 处分合法适当: 1.按“
处罚以故意为限,而所谓故意乃行为人对于违反秩序 行为之要件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
生(直接故意)或预见 其发生,因其发生不违背本意而任其发生(间接故意)… …,此
与上诉人主张之“故意申报不实”系包括“直接故 意”与“间接故意”之情形,并无不
同”(最高行政法院 99年度裁字第1400号判决参照)。
2.原告故意不为河马妥善照顾之违规行为:原告熟悉动物 照顾、搬迁安全作为,却故意
不作为。原告自认熟悉河马 习性,饲养13余年等语。显见原告对河马之照顾、搬迁安 全
注意能力,较一般动物饲养者更熟悉暸解,不应诿为不 知合法运输动物之方法,其明知
故不作为,显非过失。 原告有完整搬迁照顾能力却故意不为河马妥善照顾之违规 行为。
动物运送管理办法所适用、公告的物种仅限牛、羊 、猪,惟举轻明重,大型、稀有、凶
猛的野生动物,其搬 迁更应谨慎、细致,在充足人手、准备下为运输,应为原 告明知。
原告既有完整之能力妥善照顾、搬迁河马,却故 意不作为,违规行为显非疏于注意。原
告为减省费用支 出,漠视系争河马生命安全,明确系投机之故意违规行为 。原告搬迁河
马过程,未妥善照顾致河马摔落重伤,其在 选择“费用支出”与“河马安全”上,完全
依利润取向, 而非以系争河马保护为前提。故主观上原告得预见系争河 马因长时间处于
不当环境,造成压力、紧张感,而冲撞、 破坏货柜之可能,仍使用简陋货柜车为运送,
其投机取巧 之违规行为,显有故意(直接、间接)存在。原告已知 系争河马受伤,再度
轻率吊放系争河马致二度重创,其受 伤显不违反原告追取利润之本意。原告明知河马搬
迁过程 已摔伤,在河马搬运过程,如何避免再生摔伤,加重其伤 害情况,更属原告可得
注意与预防,依然为减省费用支出 ,草率以货柜吊放方式,致货柜的卡榫断裂,货柜离
地大 约1米左右摔落,致系争河马再度二次重创,虽被告无确 定让河马死亡之故意,但
其重复减省费用之违规、投机行 为,明显有伤害之间接故意。原告恶意延误河马应有治
疗,有未尽妥善照顾河马之伤害故意。原告明知河马搬迁 过程已摔伤,吊挂入水池时,
再度高处摔落重创。如该受 伤非属原告所得预见,且原告有保护动物,不计成本支出 本
意,衡诸常理,必定商请专门兽医、备妥专门医疗器材 治疗系争河马。原告竟为减省经
费,轻率、延宕系争河马 之医治。则原告为减省金钱支出,延误河马及时获得专业 治疗
以致发生死亡,原告对河马受伤之故意,在利润追求 下,确不违反其本意。原告未妥善
照顾动物,完全无视 劝导,益证纵使动物发生伤害,在成本利润考量下,伤害 动物不违
反其本意。原告过去经营天马牧场期间,自101 年至104年7月13日,68次稽查,发现26次
违规,被告开出 劝导单,原告理应重视改善其环境及动物保护措施;但原 告依然故我,
无视动物之安全保护,将金钱利润置于第一 ,为利润牺牲动物健康,益证原告未妥善照
顾动物,在减 省成本的需求下,致动物受伤之故意,不违反其本意,应 足认定。
(三)参考大法官林锡尧著行政罚法(2013年最新版,元照出版社 ):
1.行政罚已有“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为要件,而所谓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
”又以有“行政法上义务”之 存在为前提。换言之,必先有“行政法上义务”,始有“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可言,亦因而始有施予“行政 罚”之可能。
2.行为人“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事实之发生,依法有防止 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与因积极行为发生事实者同 。”(行政法第10条第1项),于此情形,行为人系以消
极不作为之方法,达到积极行为(作为)相同之事实,故 称之为“不纯正不作为”,任
其不作为符合积极行为之行 政罚构成要件,裁处行政罚。举凡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义 务
之行为”之发生,有防止之义务即足。
3.动物保护法第5条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 干净且无害之食物及24小时充
足、干净之饮水。提供安全 、干净、通风、排水、适当及适量之遮蔽、照明与温度之 生
活环境。避免其遭受骚扰、虐待或伤害。又依同法第12 条第一项“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
。……”违反者依第27条 第6款规定处罚,因此如有饲主以消极不提供食物、饮水 予其
管理之动物(即能防止动物致死而不防止),而达成 积极宰杀之目的,自应依该条款处
罚。
4.依法有防止之义务”,故有别于道德或伦理义务,通说认 为,不以法规明文其有防止
义务为限,举凡行为人对违反 行政法上义务事实之不发生,依法居于“保证人地位”。
故所谓“依法有防止之义务”可能出自法规明文、习惯法 、契约、事实上承担、物之支
配、具体生活关系或前行为 引起之危险等。其义务内容,或系应采取防制作为,或系 应
采取保护作为,或二者兼应有之等。
5.最近学说从实质观点,将“保证人地位”区分为两种基本 类型;“保护者保证人地位”
与“监督者保证人地位”。 所谓“保护者保证人地位”指对特定法益负有保护义务, 而
应居于被害人之立场防止任何外来的危害,以保护其受 托之法益。所谓“监督者保证人
地位”,系指在其负责管 理范围内,有义务防止任何侵害第三人法益之危险来源。
(四)由原告准备(二)状更足证明原告违反保护者保证人地位, 符合行政罚法第10条裁
罚规定:
1.由原告营业税额申报书,其103年营收高达3,120万元,该 丰沛收入对系争河马之搬迁
,绝对有充足之经费,得为妥 善、安全、专业的搬运,其故意不为,显有故意违规。
2.依台北市立动物园死亡解剖书,系争河马系圈饲河马,其 寿命约40年至50年,又外观
营养情况良好,故不致因轻微 受伤,即足致死,显系遭严重伤害致生死亡结果(横隔膜
破裂伴随肺脏赫尼亚至腹腔。胸椎骨折。疑似紧迫性的胃 肠出血)即因原告两次严重疏
忽,致系争河马受严重受伤 致死,原告显违反保护者保证人地位。
3.依原告90年7月26日收容保管切结书,已切结妥善照养系 争河马,且系争河马为“濒临
绝种极珍贵稀有野生动物” ,原告有更高注意义务,保护系争河马免于受伤,竟因疏 忽
致系争河马两次摔伤后死亡。
4.综上,(1)原告严重违规疏忽致“濒临绝种极珍贵稀有野生 动物”之系争河马两次重创
造成死亡之结果,原告违反“ 保护者保证人地位”,依行政罚法第10条暨参大法官林锡
尧先生著行政罚法“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则被告 依法裁罚50万元,应属合法有
据。(2)本件系争河马系“濒 临绝种极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仅因原告之疏忽致健康河
马死亡,该死亡之发生系因原告对“濒临绝种极珍贵稀有 野生动物”照顾之懈怠疏失,
被告衡量原告照顾行为、照 顾能力、营收利润、事后急救、园区改善情况、动物照顾 情
形、社会大众观感、本事件对台湾国际形象的影响,综 合各项情状,依职权裁处50万元
,核其审查应属公正、合 宜,并无违法、滥权情况,请准予维持被告依法行政之处 分等
语,资为抗辩。并声明求为判决驳回原告之诉。
四、两造之争点:被告认定原告行为显系违反动物保护法第5条 第2项第4款规定事证明确
,爰依同法第25条第1项第1款规定 裁处50万元罚锾,是否合法?
五、经查:
(一)按“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 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
,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 其他动物。……七、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
管领动物 之人。……十、虐待:指除饲养、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需行 为外,以暴力、不
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 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饲主
对于其管领之 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四、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 之骚扰、虐待
或伤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锾,并 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一、违反第5条第2项或第6条 规定,故
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 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为行为
时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 款、第7款、第10款、第5条第2项第4款、第5款及第25条第1 项第
1款所明定。 本件被告系依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25条第1 项第1款之规定,予以裁处原告
罚锾50万元,惟依该条款之 规定,须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有1.未提供妥善照顾。2.
饲主主观上具有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 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
或死亡为要件,始足当之。
(二)本件被告以原告于103年12月26日下午2时50分许,雇用司机 吕德兴自苗栗县通霄镇
坪顶里,将原告所饲养之系争河马载 回台中市外埔区天马牧场,途经苗栗县苑里镇山柑
里山柑65 之43号前,因运送过程不当且未提供适当防护措施,导致系 争河马摔落马路重
伤,延至103年12月29日上午6时30分许被 发现死亡。因认原告违反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5
条第2项第5 款规定,乃依同法第25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103年12月29 日府授农动保字
第1030271542号函附裁处书裁处原告50万元 罚锾。原告不服,提起诉愿,经诉愿决定驳
回,虽非无见。
(三)查原告为址设台中市外埔区天马牧场负责人,前于90年7月 26日自当时的高雄县政府
手中收容系争河马,并饲养于天马 牧场内,原告为系争河马之饲主,有收容保管切结书
及原高 雄县政府90年8月13日90府农自字第9000122400号函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32页)

嗣原告饲养系争河马13年后,为了让 系争河马能有更舒适的居住环境,遂替系争河马整
修水池, 原告乃雇用司机吕德兴于103年12月23日将系争河马装在货 柜内,以货车自天
马牧场载运至苗栗县通霄镇大安溪附近的 水池饲养,水池整修完毕后,原告于103年12月
26日又雇用 司机吕德兴以同一模式将系争河马运回天马牧场。而于当日 下午2时50分许
,途经苗栗县苑里镇山柑里山柑65之43号前 ,系争河马可能受到惊吓自货柜气窗跳出,
撞击停于路边之 车辆并摔落马路,导致系争河马重伤致死。
系争河马经台北 市立动物园解剖结果,其死亡原因为疑似横膈破裂伴随肺脏 赫尼亚至腹
腔、胸椎骨折及疑有紧迫性的胃肠出血,经判定 为外力撞击导致横膈破裂及胸椎骨折致
死之事实, 有原告及 证人吕德兴之调查笔录、证人徐甚之道路交通事故谈话纪录 表、
动物保护检查员现场稽查纪录、台北市立动物园104年1 月14日北市动园兽字第104300198
00号函及野生动物死亡解 剖书各1件附卷可凭(本院卷第33-37、39、227、228页), 堪
信为真实。 而依据上开台北市立动物园野生动物死亡解剖 书,可知系争河马的死亡,系
遭外力撞击导致横膈膜破裂及 胸椎骨折致死,而此外力撞击系因系争河马于103年12月26
日自上开货柜气窗跳出摔落马路之意外行为所致。是系争河 马并非遭受人为之故意虐待
或伤害致死,堪以认定。
(四)次查,原告自90年7月26日收容系争河马迄至103年12月26日 止,饲养系争河马有13
年之久, 依据台北市立动物园野生动 物死亡解剖书“外观症状”指出,系争河马的“外
观检查营 养状况良好”,足见系争河马于生前,受原告之悉心照顾饲 养,使其营养状况
良好;又因河马常常待在水中,原告特别 为系争河马在天马牧场开辟水、陆生活环境,
水池为8公尺 乘以8公尺的不规则圆形,陆地生活区域约为15公尺乘以20 公尺之范围(本
院卷第223页),系争河马在天马牧场中有 属于自己的生活区域,原告为了让系争河马能
有更舒适的居 住环境,替系争河马整修水池,益证原告并无虐待或伤害系 争河马之恶意
,否则焉有再为系争河马整修水池,改善其生 活环境之行为。又原告为替系争河马整修
水池,必须暂时将 系争河马迁移,而酿此事故,纯属意外,已如前述,显非原 告未妥善
照顾系争河马,而有故意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之情 事。
(五)又原告自90年7月26日收容系争河马迄至103年12月26日止, 总共载运系争河马有5次
,其每次均系将系争河马装在货柜 内,再以货车载运,其载送系争河马的货柜有气窗,
通风采 光良好,货柜大小适中,运送出发前也已充分观察、评估系 争河马的情绪、饮食
状况,出发前也有交待司机要慢慢开、 避开颠簸路段,并由原告随行注意保护, 已据原
告陈明在卷 。证人即载运之司机吕德兴于104年1月2日检察官侦讯时, 证称其于12月23
日将河马载运至苗栗通霄,12月26日欲将河 马载回天马牧场,来回都是伊载送。被告有
口头说要小心一 点,车开慢一点。第一时间伊车子倾斜,伊看照后镜河马已 经跳出来一
半,伊靠路边停时,河马已经跳出来了(本院卷 第211-213页)。足证原告于载运系争河
马之过程,已有交 代司机开车要小心慢行,注意系争河马之安全。因前4次以 货柜载运
系争河马均十分顺利,原告于本次采取相同方式载 运系争河马,且系争河马也不曾有过
从货柜气窗跳出的纪录 。 况且货柜的窗户高度比系争河马的身高还高,原告实无法 预
见此次系争河马会从货柜窗户跳出,及跳出后摔伤致死之 情事,也非原告所愿意乐见之
事。
又原告平日并没有经常运 送大型动物的需要,也不知运送河马等大型动物应先拟定运 输
计画之规定,原告仍依原来之模式运送系争河马而未先拟 定运输计画,原告就运送照护
上虽未依动物运送管理办法之 规定,于运送时提供妥善照顾系争河马之责,固有违反行
政 法上作为义务,为其疏忽所致。然依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25 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处罚
要件,除饲主须违反提供妥善照顾 之要件外,尚须饲主有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死之
故意。 本件原告已陈明其主观上并无使系争河马遭受虐待或伤害致 死之故意或不确定故
意,纵如被告所主张原告系为减省费用 之支出,而未依规定载运系争河马,亦难以此即
推认原告有 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致死之故意。
本件原告已陈明其主观上并无使系争河马遭受虐待或伤害致 死之故意或不确定故意,纵
如被告所主张原告系为减省费用 之支出,而未依规定载运系争河马,亦难以此即推认原
告有 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致死之故意。况系争河马系因受惊吓自 货柜气窗跳出,因外力
撞击受伤致死,并非遭受人为之故意 虐待或伤害致死,已如前述,且系争河马为台湾地
区珍贵稀 有之野生动物,更为天马牧场招揽游客之重要明星动物,原 告实无故意加以虐
待或伤害致死之动机。原告之行为核与行 为时动物保护法第25条第1项第1款所规定之要
件不符,被告 予以裁罚,于法自有未合。
(六)系争河马跳出货柜后,原告、司机吕德兴及原告所指派之照 护员,均有在现场照料
系争河马,苗栗县动物保护防疫所并 于30分钟内即派2名兽医师为系争河马诊疗。而原告
于事故 发生后亦立即联络天马牧场的特约兽医师陈家鑫前往为系争 河马治疗, 陈家鑫
兽医师当日刚好在台中市新社区出差,接 获原告通知后,立即自台中市新社区赶回其位
于台中市南区 的诊所拿取大型动物专用的麻醉针剂及调取专门医疗器材, 于事发后2个
半小时即抵达苗栗县苑里镇系争河马摔落的所 在位址为系争河马诊治,已据原告及证人
陈家鑫于104年9月 1日本院行准备程序时到庭陈明在卷。 是原告并无被告所主 张未提供
系争河马妥善照顾,恶意延误系争河马应有治疗, 导致系争河马伤势恶化致死等情。
又系争河马受伤之后,原 告以怪手吊挂货柜的方式,欲将货柜内的系争河马放入位于 台
中市后里区大甲溪旁之芭乐湖鱼塭中养伤(见本院卷第16 3-166页照片),于吊挂过程中
,货柜其中一边的吊孔老旧 断裂,但其余三边吊孔并未断裂,系争河马并未因此摔出货
柜,且当时货柜离地高度仅约1公尺,衡情亦不致造成重大 伤害。且此次吊挂意外,亦属
原告所未注意,并非原告故意 所致,也非原告所乐见。
另被告陈报照片14页(本院卷第16 3-176页),主张原告为节省经费,漠视河马健康,致
河马 受伤,明显存在不确定故意。 然该14页照片中,前7页为系 争河马受伤后原告诊治
系争河马、怪手吊挂货柜将系争河马 放入池中、X光照片等纪录,而第8-14页照片则与本
案无关 ,且多为本件案发后之照片,均无法证明原告有虐待或伤害 系争河马的故意存在
。被告此部分之主张,委无可采。
(七)本件被告主张其曾于101年至104年7月13日间对天马牧场稽 查68次,开立26张劝导单
,行政裁罚5次(本院卷第73-79页 ),足见原告无视动物安全保护,为利润牺牲动物健
康,堪 认原告有致动物受伤之故意,且不违反其本意云云。然查该 68次稽查其中36次是
在本件事故发生以前,此36次稽查中, 有25次稽查并无发现原告有违反动物保护法情事
。另外11次 稽查,被告认为动物未受妥善照顾,遂开立劝导单限期改善 ,且上开稽查纪
录均非针对系争河马,即与此次运送系争河 马无关,被告此部分主张,尚难证明原告有
虐待或伤害系争 河马之不确定故意。至于本件事故发生后的稽查纪录,更无 法佐证原告
于本件事故发生时,有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未 必故意。被告以其他时间针对天马牧场
中其他动物的稽查结 果,推论本件事故发生时原告有虐待或伤害系争河马的主观 故意,
亦无足采。
(八)综上所述,原告对于系争河马并无故意虐待或伤害,导致系 争河马死亡之情事,台
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于侦办 原告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等刑事案件时,亦同
此认定, 对原告就刑事部分作成不起诉处分,亦有不起诉处分书1件 附卷可佐(本院卷
第66-68页)。从而,被告以原告因运送 过程不当且未提供适当防护措施,导致系争河马
死亡,认原 告违反行为时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2项第4款规定,依同法第 25条第1项第1款
规定,以原处分裁处原告罚锾50万元,核有 违误,诉愿决定未予详查,予以维持,亦有
未合。原告诉请 撤销为有理由,本院自应将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以符 法制。又本
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之主张和举证,于本 件判决之结果并无影响,爰不逐一论述
,附此叙明。
六、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有理由,依行政诉讼法第195条 第1项前段、第98条第1项
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9   月  24  日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
庭 审判长法 官 林 秋 华 法 官 庄 金 昌 法 官 刘 锡 贤
作者: kuninaka   2015-10-05 13:39:00
我比较想知道天马违规N次,胡志强也震怒过,为啥还能年营利三千多万
作者: peter80343 (超)   2015-10-05 13:39:00
还蛮会划重点的..
作者: freshbanana (新鲜香蕉)   2015-10-05 13:42:00
还好林佳龙当选后就把它关了。
作者: cashliu (QQ)   2015-10-05 13:44:00
+龙的裤子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10-05 13:45:00
太长了啦,你自己写一点摘要好吗
作者: logitech2004 (ddd)   2015-10-05 13:46:00
end
作者: pigofwind (疾风小P)   2015-10-05 13:49:00
我还看的到官网营业资讯阿,林把它关了是哪来的资讯?
作者: LIONDODO (LION)   2015-10-05 13:54:00
看起来就是在有没有故意虐待这边在争执
作者: SuperUp (( ̄▽ ̄#)﹏﹏)   2015-10-05 13:57:00
对动保来说你没把动物当皇帝伺候就是虐待
作者: creepy (左招财 右纳福)   2015-10-05 14:03:00
装在货柜还掉到路边 离皇帝还差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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