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P居住正义承诺又跳票 遭讽“白贼力量”

楼主: hedonic (黑东尼史塔客)   2015-10-02 18:15:08
※ 引述《HannahArendt (汉娜)》之铭言:
: 都更盟秘书黄慧瑜表示,太平洋建设在没有取得屋主同意下,竟强拆汀洲路罗姓屋主的房
: 子,建商所依据的,只是北市府核发的拆除执照,但根据《都市更新条例》第36条规定,
: 建商没有拆除权限必须由市府、法院执行(文林苑案),这次建商用北市府的拆除执照强拆
: 民房,北市府一句不知情就草草结案,完全是不负责作法。
都更盟错了,我把《都市更新条例》第36条 贴出来给大家看
第三十六条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所有
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或迁移者,实施者得予
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代为拆除
或迁移之义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应订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期限以六个
月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六个月,并以二次为限
。但应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为政府代管或法院强制执行者,实施者应于拆除或迁移前,
通知代管机关或执行法院为必要之处理。
前项因权利变换而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应补偿其价值或建筑物之残余价值,其补偿金
额由实施者查定之,代为拆除或迁移费用在应领补偿金额内扣回;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时,由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之。
把这理解释成" 必须请 "县市政府代为乃错误解释。
文林苑错在哪? 在于市府即使受实施者请求,也应该寻正常之公告、诉愿程序进行。
用优势警察混黑道拆房不是政府该做得事。
作者: justice0926 (贾斯提斯-专业废文制造机)   2015-10-02 18:24:00
好啦 这么久没人回应你 我给你一点人气
作者: soar1983 (soar)   2015-10-02 18:26:00
就选择性挑自己要看的看啊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5-10-02 18:33:00
推法条解释
作者: prpllark (烧炭)   2015-10-02 18:36:00
理性的人 本来就不多
作者: ANCEE (安西)   2015-10-02 18:43:00
反柯粉不理你
作者: cloudyst (水中沙)   2015-10-02 18:49:00
Zzzzzx...理由找完没
作者: rainf (天天都orz)   2015-10-02 18:57:00
还没~~请继续找
作者: matthewchen (我也只是一颗寂寞的星星)   2015-10-02 19:06:00
补血
作者: uujidggl (幼)   2015-10-02 19:30:00
唉...站不站的住脚要看政党风向吗..
作者: martica (苏格拉底之死)   2015-10-02 20:23:00
...你不知道都更条例有些违宪 正在修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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