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nahArendt (汉娜)》之铭言:
: 都更盟秘书黄慧瑜表示,太平洋建设在没有取得屋主同意下,竟强拆汀洲路罗姓屋主的房
: 子,建商所依据的,只是北市府核发的拆除执照,但根据《都市更新条例》第36条规定,
: 建商没有拆除权限必须由市府、法院执行(文林苑案),这次建商用北市府的拆除执照强拆
: 民房,北市府一句不知情就草草结案,完全是不负责作法。
都更盟错了,我把《都市更新条例》第36条 贴出来给大家看
第三十六条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所有
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或迁移者,实施者得予
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代为拆除
或迁移之义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应订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期限以六个
月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六个月,并以二次为限
。但应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为政府代管或法院强制执行者,实施者应于拆除或迁移前,
通知代管机关或执行法院为必要之处理。
前项因权利变换而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应补偿其价值或建筑物之残余价值,其补偿金
额由实施者查定之,代为拆除或迁移费用在应领补偿金额内扣回;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时,由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之。
把这理解释成" 必须请 "县市政府代为乃错误解释。
文林苑错在哪? 在于市府即使受实施者请求,也应该寻正常之公告、诉愿程序进行。
用优势警察混黑道拆房不是政府该做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