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废水案,一审去年10月判决,依违反废弃物处理法,判处日月光苏姓厂务处长判
1年4月、废水组蔡姓主任判1年6月、废水组游姓、刘姓专案工程师分判1年10月、1年8月
,4人都宣告缓刑4至5年,缓刑期间均交付保护管束、法人日月光公司判罚300万元,但高
雄高分院二审逆转,撤销4人及法人日月光有罪判决,今判4人及日月光公司无罪。
高雄高分院改判无罪的主要理由,酸溢流事件发生前10 年内,高雄市环境保护局对日月
光公司 K7厂的稽查,并无排放废水所含铜、镍含量或 PH 值逾排放标准,因此遭环保局裁
罚、行政处分的纪录。
二审合议庭指出,德民桥上游还有另外 2 、3 家电镀酸洗工厂,同样有排放含有铜、镍
成分废水的情形,德民桥下底泥重金属含量、编号 103-1 鱼塭之鱼体镍含量 0.03mg/kg
,均是一段时间累积而成,无从认定是因月光 K7厂长时间或是盐酸溢流事件造成。
二审合议庭认为,检方所提底泥及鱼体采样数量仅为单一,并无其他先后时间、同处、同
鱼塭采样检测结果,可供对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后劲溪其他流域范围,因此单一的盐酸溢
流事件,是否已具体达到危及环境生态程度,无从由卷证资料获得证明,因而不适用公共
危险罪,因此判苏等4人与日月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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