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是说二审认为日月光排放的废水已经经过
1."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并且以
2. "管线或沟渠排放",
所以不属于事业废弃物
但是明明废弃物清理法第二条的事业废弃物
是指"由事业所产生具有毒性、危险性,其浓度或数量
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之废弃物。"
没有说经过废水处理设施之后就不是
二审法官这样解释废弃物清理法
对吗?
※ 引述《DuDu (Doc)》之铭言:
: 恕删
: 判决理由是,日月光K7厂之废水处理,非属事业废弃物之范畴,不适用有害事业废弃物认
: 定标准,对于废清法“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判处,是指应依法令规定之方式为之而
: 未为,且无积极后续处理,造成环境卫生之为害,然日月光K7厂案发时,已投入比平日多
: 一倍之液碱中和处理池内酸碱值,并获得改善,当日处理后废水也符合放流标准。
: 处理过程虽有应变处理能力不足,方式或有改进之处,但非任意弃置、恶意排放废水,与
: 《废弃物清理法》四十六条第一款“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构成要件不符,故不成立
: 该罪。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59636
: 5.备注:
: 就说了嘛...都是废水的错! 好好的水不当为什么要成为废水呢?! 真没出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