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gRaeGu (东拉菇)》之铭言:
: 当初文林苑王家卫的论述是:
: 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都更,房子是自己的,建商就不可以拆,
: 都市更新本来就要100%同意才可以,所有权就是绝对的,强拆就是违宪。
: 依此论述,今天遇到龙脑怎么又变成钉子户就是该拆呢?
都更条例第三十六条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所有
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或迁移者
,实施者得予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之,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有代为拆除或迁移之义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应订
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期限以六个月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
,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六个月,并以二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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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者依都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请求
代为拆除或迁移土地改良物补充规定:
七、实施者请求本府代为拆除或迁移土地改良物时,本府得请实施者与代拆户
续为协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更新单元范围内代拆户占总户数百分之十以下且户数五户以下。
(二)更新单元至少邻接一条三十公尺以上计画道路,且面积达五千平方公尺以
上或更新总户数达一百户以上时,代拆户占总户数百分之十五以下且户数
十五户以下。
(三)属本府公办更新案或自组更新会推动之整宅更新案,经签报本府列入专案处理。
都更条例那一条说过"本来就要100%同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