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号释字,闪开了当事人最想主张的联合开发违宪与征收程序违宪。
联开这制度源自美国,虽然我也不知道美国法好棒棒,但是美国法很少在征收开发类违
宪跟在这种案例采个案违宪,所以…大法官应该除了是要闪这大哉问,也应该是因为我国
的做法比联开本质更有违宪之虞吧。
二、这个制度会被谯的原因,正在于明明可以用重划约等于美国真正联开等去要地,但是
呢就像黄茂荣大法官谯的,我国的假联开,先便宜征再让私人大赚钱跟政府大赚钱“。例
如在本件声请案,捷运局在九十二年为其授予联合开发权之私人事业报请征收声请人之系
争土地时,仅愿以七十八年之土地公告现值为补偿基准,亦即不以征收时,而以十四年前
之土地
公告现值核计其补偿金6,如此作法,如何能信服于人民?”
但是美河市案很有趣,到底是如对外所言的,用公共用地目的征然后才便宜征后变更
那打的标的应该是变更的程序?如果转的程序不能打,用公共用地目的征,
去用非公用目的的那条声请,这就很有趣了,不知道真实状况是怎样?
三、如果要无聊抽象论比例原则,本来就不必然分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的地,一定
价高于市价,如果要从这论,当然就没有先后优劣可言,
面积论也是这样
但是就正常而言,重划没有赚到二倍…那重划难道没有适法问题,甚至如果以抽象征收为
市价征收,那么应以征收为最底限制度
至于面积,正是个案论主张,
buttt…这…如果用当年的公告加四成事情是较明显,绝无可能重划后地价上涨,
绝无可能重划后地价上涨后还维持原价,所以一定大于公告加四成的半价市价
至于面积,问题如刚刚所言,问题在于比例原则抽象不明,如果征那么大的面积是不可,何故重
划采同一基准用更大面积会可。或者就劣人认为除了抽象皆征收,重划自始应就强调共益
性更严
是以,如果用我国的作法与各国的论理不明,造成普遍来说区征(以征收为名、重划为实)
、重划面积大于征收,所以并非侵害最小。
劣人认为区征跟征收程序面既不严于重划,利益有共益性本质限制的,在这两本质上应认
为较其他二者为严,应废除其他二者
四、有些人讲这种地似乎只能用征的,否,美国的联开就不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