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同学大概还是节哀吧,只能说出有名字一定要分发的话
大概考不上吧.....
而且,准考证号码一样吗?
先介绍一下信赖保护原则
(一)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8条
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二)要件:
1.信赖基础:国家需有一定作为,让人民可以信赖
2.信赖表征:人民币需对于上述信赖有所行为,非单纯只有情感上的行为
(释字525参照)
3.人民信赖值得保护:人民没有不值得保护信赖状况,即无行政程序法第119条
情形。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则称信赖不值得保护︰
一、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者。
二、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
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
三、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
4.信赖利益大于撤销、终止处分之公益 :若国家基于整体财政以及世代正义考量
,即便有上述信赖值得保护情形,仍可以撤销
、终止该行为。(释字717参照)
(三)回到本案解题一下
1.
首先,就信赖基础上这个名字是否同一就有疑义,准考证号码相同吗?
若为不同,则指涉上榜人非同一人,则无信赖基础,更无从主张信赖保护。
2.
纵使为准考证号码同一,且收到考选部上榜通知函释,
若是上班族,因有如此辞职,可能有信赖基础,但全职考生如何主张
信赖表征则有所疑义?
3.
纵使有信赖表征,该生信赖是否值得保护?该生报名普考,
却上榜高考,依照一般通常智识之人,依照一般通常注意,
皆可知道该行政处分,合法性有所疑义,可见该生具有重大过失。
4.
结论:你朋友还是好好念书,明年加油。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