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变态男逞兽欲 3天性侵12岁女童8次

楼主: funkboy (petrucci)   2015-09-24 00:18:08
103年度侵诉字第67号
判决理由不贴仅贴事实经过
事 实 一、丑○系民国62年出生、年满20岁之成年人,其于103年4、5 月间,以“陈玄烨
”之帐号名称(嗣后曾更名为“林米儿” ),借由网络脸书(即F甲CE乙OOK)社交平台
结识斯时均未满 14岁之女子0000000000(下称丁○,91年5月出生,姓名年 籍详卷附之
姓名代号对照表)、0000000000乙(下称丙○, 91年1月出生,姓名年籍详卷附之姓名代
号对照表),竟分 别对其等为下列行为: (一)丑○于103年4、5月间,在脸书上结识
丁○后,两人以脸 书及LINE等通讯软件聊天、联络,并自称其姓名为“陈子 耕”,借由
聊天过程中丑○因而知悉丁○斯时尚就读小学 系未满14岁之女子。丑○为掌控丁○之交
友状况,常要求 丁○将异性与之聊天之内容截图后传送予其知悉,因而于 103年7月中旬
,知悉有某国中男生喜欢丁○,丑○竟基于 强制之犯意,以若丁○不从,将至该喜欢丁
○之国中男生 就读之学校送“茶叶”(指武器之意)教训该男等语,要 胁丁○自拍裸照
传送予伊,丁○因恐丑○将加害该国中男 生,遂自拍裸照传送予丑○,丑○即以前揭胁
迫之方式使 丁○行无义务之事得逞。嗣丑○与丁○相约于103年9月3 日见面,丑○便于1
03年9月3日下午,骑乘车号000-000号 重型机车至丁○就读之学校后门等候,迨两人见面
后,丑 ○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强拉丁○坐上其机车后,于同 日下午4时48分许将丁
○载至位于新竹县竹东镇○○路00 号之千禧园汽车旅馆住宿,不顾丁○正值生理期且不
愿与 丑○发生性交行为,仍强行将丁○压制在床上,以手脚强 将丁○双腿撑开后将其生
殖器插入丁○阴道内而性交得逞 1次;复承前强制性交之犯意,于同日晚上10时许、翌日
凌晨零时许、凌晨2、3时许、上午6、7时许、上午10、11 时许,不顾丁○之哭叫、反抗
,而接续以上开之强暴方式 对丁○强制性交得逞5次。 嗣于103年9月4日下午1、2时许,
丑○即骑乘上揭机车搭 载丁○返回其位于桃园县复兴乡○○村00邻○○00号住处 ,丑○
于同日晚上,不顾丁○下体及腹部疼痛,在其住处 房间内,另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不
顾丁○之拍打、反抗 ,强行压制丁○、脱去丁○衣裤,以此等强暴之方式将其 生殖器插
入丁○阴道内对丁○性交得逞1次,并承此强制 性交之犯意,于翌日(9月5日)凌晨1、2
时及4、5时许, 接续以压制丁○双手、身体等强暴方式,以其生殖器进入 丁○之阴道内
而性交得逞2次。 迄至103年9月5日晚上6、7时许,丑○始骑乘机车搭载丁 ○返回其母位
于新竹县竹北市住处,并交付新台币(下同 )2,000元予丁○,复要求丁○不可告诉其母
发生性关系 之事,丁○返家后,其母见其全身无力、瘫软,乃立刻将 丁○送往医院急诊
,经检查后,丁○之母始知丁○遭受性 侵害之事,因而报警查悉上情。 (二)丑○与丙
○成为脸书好友后,经由互相传讯聊天而知悉丙 ○系未满14岁之女子,丑○并不时传送
讯息予丙○而博得 丙○好感,两人于103年8月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丑○为 控制丙○之
交友状况,要求丙○将与异性友人聊天之内容 ,截图后传送予其知悉,丑○因此得知丙
○前曾与一名罗 姓男子交往并于103年8月中下旬发生性关系一事。103年8 月底某日,丑
○因不满丙○未应允相约在新竹县湖口火车 站见面,竟基于恐吓之犯意,对丙○恫称:
明天坐火车到 树林火车站与伊见面,否则将在网络上公布丙○与罗姓男 子发生性关系之
事,丙○听闻后心生畏惧。嗣丙○因害怕 遭家人责骂及恐名誉受损,遂于翌日上午,乘
坐电联车至 树林火车站与丑○碰面,丑○于当日骑乘车号000-000号 重型机车至该火车
站与丙○见面后,即搭载丙○至其位在 新北市○○区○○路00号二楼之租屋处,嗣于同
日上午某 时许,在该租屋处内,经丙○同意后以其生殖器进入丙○ 之阴道而发生性交行
为1次,于过程中并曾拍摄丙○未著 衣物之照片。 嗣丑○于103年9月上旬,因不满再次
邀约丙○外出见面未 果,另基于恐吓之犯意,对丙○吓称将在脸书上公布前揭 所拍摄之
照片及丙○曾与前揭罗姓男子发生性关系一事, 致使丙○心生畏惧。嗣丙○因恐名誉受
损,乃应允丑○之 要求同意见面,约定由丑○前往新竹县湖口乡与丙○会面 ,丑○即于
103年9月14日,骑乘机车至新竹县湖口乡,与 丙○碰面后即搭载丙○至其租屋处,并经
丙○同意后以其 生殖器进入丙○之阴道发生性交行为1次。 嗣因丁○之母于103年9月9日
报案后,经评估进入减述作 业流程,迨确认“陈玄烨”之身分为丑○,于调取通联纪 录
分析后,得悉被害人尚有丙○,经警循线查悉上情,并 于103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在丑
○位于新北市○○区○ ○路00号1楼租屋处,将之拘提到案。
=.=真的很可恶
作者: jpgjpg2005 (未看先猜小喵)   2014-09-24 00:18:00
你有当记者的潜力
作者: mylo   2014-09-24 00:18:00
○○○○○○○○○○○○○○○○○○○○○○○○○○○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5-09-24 00:19:00
J三小?y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5-09-24 00:19:00
一看就知道Facebook...甲CE乙OOK
作者: theeht (DEN.)   2015-09-24 00:21:00
信不信我用F甲CE乙OOK绑架你
作者: ricky525 (月满江澜)   2015-09-24 00:43:00
什么鬼......OO知县大老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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