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案例,本鲁是不知道警察在自作聪明什么啦!
首先,依报导警察接获贩毒线报,已经声请到搜索票,
依正常程序,大可大大方方按铃出示搜索票要求配合,
若不配合,依刑诉法也可进行强制搜索,
要是怕人跑了,就派几个人在住屋四处守着...
比起假扮社工诱骗开门,一拥而入也需要人力,
要跳窗的还是会跳,你一样要派人去守,
万一嫌犯有武器,要火拼还是一样会火拼,
并不会因为女警扮成社工,狮子老虎就会自动变成小绵羊。
怕灭证的话,差别难道只在于一道门?
那么多破门查毒的案子可以查扣毒品,
况且声请监听票掌握交易情报逮人也是合法办案方式,
这理由说不过去。换言之只是为了省事和媒体效果而便宜行事而已。
警察这个做法,除了对未来社工的工作造成妨害外,
对他们自己必须遵守合法侦查的义务也有不利影响。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规定,警察行使职权时,
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根据警政署自己颁布的常用勤务汇编执行扣押搜索作业程序也规定,
执行搜索时,执行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分,
持搜索票执行者,并应先出示搜索票,
告知受执行理由、执行对象、执行范围、应扣押之物等,
并将上揭告知意旨载明搜索笔录。
警察办案方法之所以必须受到法律限制,目的并不是要为难警察,
而是和被告能不能及时行使防御权有关;这不是毒贩特享的权利,
而是和每个人享有住居安全以及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不受栽赃有关。
再者,在这个案子里,
本来就有更合理也同样有效的手段可以使用,
光明正大进行搜索就可以了,已如前述,
为什么要冒着被律师或法官打枪的风险?
要求警察在合法范围内加强训练、提升侦查技术,
难道不是全民之福?还是要放任警察投机取巧,
让警专生比较好混,导致许多案子证据被排除,
或遇到厉害一点的犯罪人就束手无策,
这样对社会比较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