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安安
刚刚我去被称红到爆的百度去看到了这张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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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顾一下政治献金法.....
中华民国献金法
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
为限:
一、公营事业或政府持有资本达百分之二十之民营企业。
二、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
间之厂商。
三、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之营利事业。
四、宗教团体。
五、其他政党或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但依法共同推荐候选人政党,对于
其所推荐同一组候选人之捐赠,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选举权之人。
七、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
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八、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大陆地区人民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九、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香港、澳门
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十、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
十一、与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依照上面所诉,的确违反政治献金法
可是住在国外的人有多少?
觉得有中华民国国籍并且在马来西亚的我觉得也不少阿
并且法规也没规定不可以成立海外后援会......
所以贴出这张的人的脑袋.....
最后再说一句
国籍不是问题,台湾的入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