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徐弘庭兴讼作法 违反律师伦理规范

楼主: bigfish0330 (拉拉宇)   2015-09-21 10:38:19
JoSe Sung
8 小时前 · 编辑纪录 ·
保险套议员说:“将广邀有意愿诉讼的律师加入,诉讼费由胜诉后所获的赔偿费支付,他
不用付律师费,还可创造双赢!”
请翻开“律师伦理规范”
第十九条
律师不得以受当事人指示为由,为违反本规范之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对于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律师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结果约定后酬。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就其所经办案件之标的获取财产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报酬及费用行使留置权,
或依本规范收取后酬者,不在此限。
律师不得就尚未终结之诉讼案件直接或间接受让系争标的物。
简单说:
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酬金,要在案件开始前就明订清楚
不能说这个案件先请律师打官司,等到官司胜诉之后,才把被告的赔偿金拿来当作律师的
诉讼费
为什么要如此限定?
1. 为了避免冤狱的风险
因为律师很有可能会为了拿到诉讼费,而透过他的专业和权限,罗织证据和罪名,
去陷无辜的被告不义
2. 为了避免鼓励兴讼而引起社会严重的恐慌和动荡:
因为如果可以和律师约定打赢才付律师费
那林北只要缺钱,就立马海告ㄧ狗票人,反正又不用先给律师费,只要遇到那一个衰小打
输的,就再跟他凹赔偿金付钱就好,根本是无本生意!
超爽Der~~~~~
因此在“律师伦理规范”内,才会特别将此做限制
如果违反者就会受到律师公会的惩戒
就说这个议员只懂得打砲要戴保险套
其他什么事情都不懂
要约定这种事情也自己私下乔
还蠢到公开在电视上讲给所有人听
搞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你要跟律师乔后金
现在谁他妈的那个律师接你案子,就会先被告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第35和36条
真他妈的小时不唸书,长大官司会打输
十足"干"才
来源:https://www.facebook.com/jose.sung/posts/104958115839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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