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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任意拦车酒测踢铁板 法院撤罚
2015-09-20 01:34:17 联合报 记者刘时均、蓝凯诚/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巡逻员警拦下郑姓男子酒测开罚,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员警在没任何合理
怀疑下就拦下郑酒测,违反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所取得的酒测单不具证据能力,举发无
效,且郑的酒测值只略高于警方劝导值上限,判决撤销罚单,可上诉。
法官指出,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规定,“警察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
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目的在保障人民行动自由及隐私权,禁止员警恣意拦车;
部分员警“先拦再说”的心态,正是这项法条规范应避免的。
判决指出,郑姓男子去年十月深夜在中山区一小吃店吃烧酒鸡,骑机车返家时,遭一名巡
逻员警拦下,酒测值零点一九毫克,因五年内再犯,重罚九万元及吊销驾照,郑认为员警
埋伏在小吃店外抓酒驾,且他漱口后未满十五分钟就酒测,提起行政诉讼。
员警提出蒐证画面,证明自己对郑酒测时,有依照警政署“取缔酒后驾车作业程序”,但
员警否认埋伏在小吃店外,坚称自己从后方看见郑的耳朵、颈部泛红,认为对方可能饮酒
,才开启秘录器上前拦查,闻到酒味后酒测,一切合法。
不过法官勘验蒐证画面,发现郑穿着有领子的外套,且戴着安全帽遮住耳朵,员警在两、
三辆车的距离外,如何看见郑颈部、耳朵泛红?此外员警也说不出如何“客观合理判断”
郑骑机车“易生危害”,且员警也承认是拦下郑后,才闻到酒味。
法官认为,员警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下拦车酒测,违反前述法条规定,法院不能视而不见
,也不能允许员警违法拦停取得的酒测单可作为证据,否则往后岂不是员警能全面性地任
意拦停车辆。
法官指出,郑姓男子酒测值只略高于警方规定劝导的上限,且未肇事,违规情节并不严重
;所以法官认定,员警违法取得的酒测单不具证据能力,举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