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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讲手机被撞 法官要他自负7成责任
新北市王姓男子去年2月11日早上6点多时,走路行经汐止南势街的绿野山坡社区,却遭开
车的林姓男子撞倒,导致王男右腿骨折、脸部撕裂伤等,林男被依过失伤害罪,判刑3月
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但民事部分,士林地院认为王男边走路边讲手机,才是肇事主
因,应自行负起7成责任,林男原本应获赔44万元,也因此打3折只判赔13万元。
判决指出,70多岁的林男住在该社区,案发当天早上开车回家正要进入闸门时,却撞上从
左方走出来的王男,警卫报案后林男坦承犯案。
王男主张,因右腿骨折和脸部撕裂伤,7个月无法上班,且案发后看到车子都会恐惧,且
休养期间也无法陪伴女儿学习长大,求偿精神慰抚金和医药费共58万元。
但全案送由事故鉴定认为,监视器拍到王男边讲电话边走路,未注意来车,才是肇事主因
,法官据此认为王男应负7成责任,因此仅判林男赔13万元。(吴珮如/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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