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o1liday (江湖唯有英雄志)
2015-09-20 11:21:03我觉得脸书上乱呛高大成法医结果被告的比较好笑XD
“妨害名誉案件”
更新于约 3 个月前
大街骂人、小巷道歉,无人知?公开这份关于“妨害名誉案件”相关内容。我本人在台中
地方法院的法庭上,接受了“被告”的道歉而撤销告诉,并非“被告”无罪之“不起诉处
份书”。尔后再有相关事件,“诉讼地”一律为台中地方法院,“裁判费”由被告负担。
第 252 条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为不起诉之处分。一 曾经判决确定者。二 时效已
完成者。三 曾经大赦者。四 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五 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六 被告死亡者。七 法院对于被告无审判权者
。八 行为不罚者。九 法律应免除其刑者。十 犯罪嫌疑不足者。
https://goo.gl/19QFqg https://goo.gl/6VEiYa 图 4个被告XDDD
“被告”皆从不同县市请假来到台中开庭,第一次选择原谅并告知 “ 某些特定族群 ”
尔后注意发言, 未公开不起诉书前,“ 某些特定族群 ” 竟不道歉就算了,竟还私讯当
笑话看待。 已经超过一个月没跟我道歉,律师说半年内随时可告!此“妨害名誉案件”
以第252 条第五款结案: 五 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
间者。 我本人在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庭上,接受了“被告”的道歉而撤销告诉!
https://goo.gl/6TZgq1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