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okCKjOF.jpg
请大家看看这几条合约
第十二条5000,3000块的清洁费会不会太扯?
这条有效吗?
第十四条更夸张
积欠房租达7天就要终止租赁关系
还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跟租赁契约有什么关系啊?
什么鬼啊?
第十五条根本吃人
租金超过七天没给就愿意放弃承租的权利
屋内物品还视为废弃物论,任由甲方处理
这根本就是在欺负租屋的族群啊
这条等于是说逾7日未缴房租就扣你押金
押金拿不回来还要被赶出去,里面的私人物品
还可以被丢掉
这条完完全全跟民法站在保护经济上的弱势族群原则相牴触
上开这条私人契约应该与民法440冲突吧
所以依照民法第73条本文的规定
应该是无效吧
第十六条契约也是很扯,感觉上比一般契约更苛刻,但依照习惯法,这条超爱钱又不留情
面的契约是不使就因此产生法律效力了?
以上
是我对一份合约书的契约的意见
大家觉得我的看法如何?
我的结论是
房租超过七天没缴房东也不能赶人走
超过一个月没缴还是不能赶人走
要迟缴超过两个月才能赶人
要是硬要赶人走或者是把钥匙换掉就是触犯法律,依照台湾律例,被告会被判刑的
大家对于我的想法如何,欢迎大家讨论
感觉上那份合约书根本一堆契约都是无效的
吃定租屋族的多是学生跟上班族不懂法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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