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我也困惑很久,
按中华民国宪法第20条规定,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就条文上解释,
你是中华民国的人民,
又受到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你的基本权利,
你既有享受该权利,
你本应有服兵役保卫国家的义务,
这本来就是理所当然,
但大法官又在释字490号解释中,
将宪法20条做解释,
将20条限缩在“仅男子”有服兵役的义务,
理由是因为男女天生生理构造本就不同,
但我们从小到大受国民教育保障、健康保险..等,
任何施政一视同仁没有例外,
在成长过程到现在,
也没有觉得女生就是比男生还要瘦弱不堪,
不要再拿要生小孩当作是挡箭牌了,
现在社会上到40几岁还没生小孩的女性比比皆是,
不如将20条重新解释,
范围扩张及于那些还没生过小孩又满18的女子,
不然我也非常提倡将替代役留给女性来服役,
让她们享受一下没有回报的服务社会(浪费一年)的时光,
其实这样已经算很好了,
兵营里面又不是没有女兵,
难道她们身体构造跟外面的女人不一样吗?
不要只会高涨女权,
妳想享受权利,
那就理应当负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