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正妹po陌生人骚扰信 竟判赔万元

楼主: DongRaeGu (东拉菇)   2015-09-17 09:34:19
判决书如下,可以去看一下,后面有书记官抄录的附件,
简直就是八卦仇女言论的典型嘛~ XD
程序、实体、事实部分为节省版面就不贴了,重点有上色。
我觉得女的有点衰洨,虽然公然侮辱部分不成立,却栽在著作权法,
乡民摸摸LP去看看附件1跟附件2的废文,值11000?
【裁判字号】 103,诉,420
【裁判日期】 1040831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3年度诉字第420号
原   告 陈柏宏 
被   告 洪毓璘 
上当事人间损害赔偿事件,本院于民国104年8月7日言词辩论终
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万壹仟元。
被告应删除发表于批踢踢实业坊网页上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
原告书信内容。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新台币肆仟元由被告负担五分之一,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
事 实 及 理 由
三、两造不争执事项:
(一)被告于100 年10月15日22时许,于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以
帐号“sa079871”之名义于上开网站上所张贴之文章系以
“在高雄遇到神经病!!”为题,撰写内容为:“前几天
我 再整理包包的时候发现了一张纸条http://imgur .com
/PwYTg(有图有真相)我完全不知道这张小纸条是什么时
候丢进我包包的不过倒是真的引起我的好奇心我就很蠢的
真的写了信问他是谁?(我后悔了)接下来就是信的内容
. . .
我:
我刚刚找东西的时发现这张纸条@@?
请问你是??
对方:
我是小帅帅
请问你住哪一区
我:
你先跟我说你什么时候丢纸条的啊@@????
对方:
你知道这个和我们认识有什么意义吗
等我们认识之后再告诉你
你几年次(到这里我就觉得怪怪的了?到底在神秘什么?

我:
可是我不认识你跟你讲我的资料好像怪怪的吧@@?!
对方:
你们女生脑子结构真的有问题排斥就觉得怪怪的莫名其妙
.......(详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
这个人的帐号网络上我完全查不到资料
不知道对方是何方神圣
不知道是不是又是诈骗集团的新招
而且还有性别歧视超级没礼貌的!!
如过大家有遇到这样的手法要小心!!!
我很想公布帐号
但我想这可能不合规定吧
提醒大家走在路上要小心
不要像我蠢到回他信
我承认最后一封我也生气了
但希望不会有下一个
好无奈啊 真是歹年冬搞萧狼!!!
刚刚有乡民跟我反应
我才发现我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在此公布帐号(反正也查不到什么 但是给大家小心一点

a99525@gmail.com
......
感谢乡民提供的影片!!
影片在此:
http://www .youtube .com/watch ?v= H3G80og96dc ”
(二)被告于批踢踢实业坊网页另有写回复网友“我朋友也都说
他字好丑XD”、“还自称小帅帅真是够了!”、“作贼喊
抓贼XD”等文字及原告之电子邮件帐号(a99525@gmail
.com)及录有数年前原告肖像之监视录影影片之连结网址
http ://www .youtube .com/watch?v=H3G80og96dc 。
(三)原告以被告前揭行为涉犯公然侮辱、妨害秘密、加重诽谤
、妨害信用等罪嫌提出告诉,公然侮辱罪部分经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810 号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933 号刑事判决被告无罪确定;其余部分业
经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以101 年度侦字第15335 号、102
年度侦字第5199号及102 年度侦字第5200号为不起诉处分

(四)被告于102 年1 月17日0 时许,使用电脑及网络设备于批
踢踢实业坊网站(telnet ://ptt .cc )StupidClown 版
,以帐号“sa079871”之名义张贴一篇标题为“PTT 贴文
被提告”之文章,上载“法官大人给了我无罪”、“笨到
去回复路上陌生男子的搭讪”、“因为拒给个资被骂”、
“把搭讪过程公诸于世还附上对方的资讯让对方有机会对
我提告”等内容。(本院卷第59、109 页、第118 页;第
64至65页)
(五)被告于102 年2 月1 日20时许,使用电脑及网络设备于批
踢踢实业坊网站(telnet ://ptt .cc )Kaohsiung 版,
以帐号“sa079871”之名义张贴一篇标题为“〔征求〕
12/2 5苹果日报”之文章,其上有苹果日报101 年12月25
日刊登标题为“网批搭讪男‘神经’判无罪”之内容,及
连结有原告肖像之监视录影影片截图之剪报翻拍之http :
//ptt .cc/0c6C网址。(本院卷第59、109 页、第118 页
;第67页)
四、两造争执之事项:
(一)被告有无侵害原告身心、健康、名誉、信用、隐私、人格权、
肖像权?情节是否重大?被告应否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如有,金额为若干?
(二)被告有无侵害原告著作权?被告应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有,
金额为若干?
(三)原告请求被告删除被告发表于批踢踢实业网站所有关于原告内
容之文章,是否有据?
五、得心证之理由:
(一)被告有无侵害原告身心、健康、名誉、信用、隐私、人格权、
肖像权,情节是否重大?被告应否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如有,金额为若干?
1.按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77 条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
段定有明文,是依该条项规定,侵权行为之成立,行为人须
具备可归责性、违法性,且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始能成立,而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对于侵权
行为之成立应负举证责任。又就违法性而论,倘行为人所从
事者为社会上一般人所能容许之经济或社会活动,除被害人
能证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难概认为侵权行为,以维护侵权
行为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之目的,在兼顾“权利”保护与“言
论自由”之意旨;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
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
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
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民法
第184 条第1 项前段、第195 条第1 项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主张被告于100 年10月15日22时许,利用家用电脑及网络设
备于批踢踢实业坊网站发表标题为“在高雄遇到神经病!!
”之文章;及“在高雄遇到神经病!!”、“诈骗集团的新
招”、“性别歧视”、“超级没礼貌”、“歹年东搞萧狼!
!”、“我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我朋友也多说他字好丑
XD”、“还自称小帅帅真是够了!!”、“作贼喊抓贼XD”
等嘲讽、贬抑、侮辱和毁谤之言论霸凌原告,严重侵害原告
之人格权,造成原告精神上和生活上极大之痛苦。且未经原
告同意将当事人不想让他人知悉之监视录影画面,在批踢踢
实业坊网站恶意揭露和散播含有“怪人”字样之多年前监视
器录影画面,并留言言语嘲讽原告之长相和字迹,严重侵害
原告自主控制个人资料之资讯隐私权和肖像权,并造成原告
在精神上和生活上极大之痛苦乙节,为被告所否认,并以前
词置辩,揆诸前开法条规定,原告自应就其主张有利于己之
事实负举证责任。
2.又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有实现个人自我、促进民
主发展、呈现多元意见、维护人性尊严等多重功能,保障言
论自由乃促进多元社会正常发展,实现民主社会应有价值,
不可或缺之手段。至于名誉权旨在维护个人主体性及人格之
完整性,为实现人性尊严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难分轩轾
,在法的实现过程中,应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
誉权而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者,须以行为人意图散布
于众,故意或过失诋毁他人名誉为必要,盖如此始有使他人
之名誉在社会之评价受到贬损之虞。而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
本未尽相同,前者具有可证明性,后者乃行为人表示自己之
见解或立场,属主观价值判断之范畴,无所谓真实与否,在
民主多元社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评
论,固仍受宪法之保障。凡与公共利益有关之真实事项,如
亦不得宣布,基于保护个人名誉,不免过当,而于社会之利
害,未尝虑及。故参酌损益,乃规定诽谤之事具真实性者,
不罚。但仅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故以
善意发表言论,就可受公评之事,而适当之评论者,不问事
之真伪,概不予处罚。上述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之
情形,于民事上亦然。是有关上述不罚之规定,于民事事件
即非不得采为审酌之标准。查本件被告于100 年10月12日晚
上7 、8 时许,在高雄市苓雅区大远百百货公司“诚品书店
”内看完书后,返家整理背包时,发现一张载有“你好,我
的e-mail是a99525@gmail .com 希望可以认识你”文字之纸
条,觉得好奇,上网写信给原告,嗣因发现原告的语气很差
,出现一些歧视的话。才将通信内容于批踢踢实业坊网站发
表,网友也回文,有遇到很多类似的事情。后来有网友给被
告监视器画面的连结点,被告又留下连结点,但是没有指名
道姓乙节,有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810 号刑事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933 号刑事判决、台湾高
雄地方法院检察署101 年度侦字第15335 号不起诉处分书、
102 年度侦字第5199号、102 年度侦字第5200号不起诉处分
书各件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7-107页),堪认属实。是
以本院就被告之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之人格权应审酌者,厥为
:蔼被告之行为是否使原告名誉在社会上评价受到贬损之虞
;舰被告所为是否仅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查被告贴
文后引起网友多方讨论,经由网友提供得知多年前亦有类似
事件,并有可供观看类似事件监视器录影画面之连结点,可
征原告未经同意将纸条放入素不相识之女性包包之交友方式
,并非原告交友权利之个人领域事务,因系将纸条放入素不
相识之女性包包,乃侵犯素不相识之女性之私人空间领域,
此种在公共场所之侵犯行为尚属可受公评之事项。被告就此
事件发展经过表达其主观之意见及评论,虽以“在高雄遇到
神经病!!”为题之措辞或许有失允当,但所为负面评价用
语虽让原告精神上痛苦,但究非杜撰子虚乌有之事,或毫无
意义的谩骂,尚难以被告有上开贴文,即认有为侵害原告名
誉之不法性。
3.再按“损害赔偿之债,以有损害之发生及有责任原因之事实
,并二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张
损害赔偿之债,如不合于此项成立要件者,即难谓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号判例参照)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乃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所构成
,必先肯定“条件关系”后,再判断该条件之“相当性”,
始得谓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相当性”之审认,必以行为人
之行为所造成之客观存在事实,为观察之基础,并就此客观
存在事实,依吾人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
果之可能者,始足称之;若侵权之行为与损害之发生间,仅
止于“条件关系”或“事实上因果关系”,而不具“相当性
”者,仍难谓该行为有“责任成立之相当因果关系”,或为
被害人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故依被告贴文内容观之,被告
虽指使用该电子邮件帐号之人为“神经病”,并于文章中,
或与网友讨论之内容中载有用“在高雄遇到神经病!!”、
“我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我朋友也多说他字好丑XD”
、“还自称小帅帅真是够了!!”、“做贼喊抓贼XD”等
语评论,但被告未提及原告姓名,一般社会大众尚无法从原
告之电子邮件帐号中,特定该帐号之使用人系何人。再者被
告虽有将类似事件之监视器录影画面连结点一并张贴于文章
中,然从被告之贴文中,可知该录影画面系另一事件,并未
指明即为本件之原告;是被告此举尚无法使一般人得以确信
被告文章中所指之神经病就是影片中之男子而使原告在社会
之评价受到贬损,难认被告有为侵害原告身心、健康、名誉
、信用、隐私、人格权之侵权行为,自不须负侵权行为之损
害赔偿责任。
4.至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同意即擅自公开监视器画面,已侵害原
告肖像权、隐私权云云查,经查:
(1)关于肖像权,我民法未设明文,惟民法第18条设有人格权之
规定,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并为民法第184 条第
1 项所称之“其他人格法益”。而肖像权之侵害行为主要有
蔼肖像的作成舰肖像的公开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基于人群共处相互容忍之必要及社会利益、肖像权之保护应
受限制,应就个案衡量肖像权人的正当利益与社会大众知之
利益。
(2)原告主张被告有贴图片连结到网络空间,侵害原告之肖像权
云云,惟查:被告文章中虽有网站连结网址,惟如前所述,
被告不知原告姓名,且未提及原告姓名,也未指出所连结的
对象为原告,一般社会大众尚无法从该由英文及数字组成之
原告电子邮件帐号中,特定该帐号之使用人系原告。再者被
告虽有将类似事件之监视器录影画面连结点一并张贴于文章
中,然从被告之贴文中,可知该录影画面系另一事件,况该
监视器画面乃公开场所所拍摄,并非被告置放于批踢踢网页
上,该表彰原告长相、体型和社会活动等内容的录影画面个
人资料,并非被告所揭露,纵因PCMAN BBI 2012.2.22 软件
之功能可以不必点选连结可在文章里直接预览图片、影片为
真,惟按肖像权虽属民法第195 条第1 项所定之“其他人格
法益”,然仍须符合“情节重大”之要件,始得依该规定就
非财产上之损害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至于所谓情节重大,
法无明文,实务上未有定论,然为判断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
节是否重大,宜从被害人是否为公众人物、使用场合、使用
目的等因素为综合之考量。
本件监视器录影画面既系多年前于公开场所发生之事件,监
视器画面之人物纵经原告文章中网页得已连结,惟既为公开
场所发生可受公评之事件录影影像,核其情节尚非重大,尚
属未逾正当合理使用目的范围,难认被告之行为不法。
5.按个人资料者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 条第1 款规定,系指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
、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
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
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既
如前述,被告并未直接披露原告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等
足以识别系原告个人之资料,原告又未举证证明被告有何不
法披露原告之个人资料,原告之主张即不可采。
6.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利用女生特质和网友的理盲,借口
性别歧视,任意贬抑原告的长相和字迹丑化原告的人格,造
成原告无法与人正常交际的精神损害,被告以张贴文章网络
霸凌之杀人未遂;以及网页内容包含有原告的肖像和商业广
告,有侵害原告隐私、肖像、名誉、健康云云,依法不合,
为无理由。
7.被告既未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则被告应赔偿之范围即无加
以论述之必要,附此叙明。
(二)被告有无侵害原告著作权?被告应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有,
金额为若干?
1.系争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文字著作:
按“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
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本法所称著作,例示如下:一
语文著作。…”、“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
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
、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下列各款不得为著
作权之标的︰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机
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
、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四单纯为传达事
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
试题及其备用试题。”著作权法第3 条第1 项第1 款、第5
条第1 项第1 款、第10条之1 、第9 条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
。依上开规定,可知著作权法所保护之著作,系指人类于文
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内,以一定之客观表达形式
,所呈现具有原创性之精神创作,且非属于不得为著作权之
标的者。而所谓原创性,系指本于自己独立之思维、智巧、
技匠而创作,足以表现作者之个性或独特性,具有最低程度
之创意,且非重制或改作自他人之著作者,即属之,纵有雷
同或相似者,亦同受著作权法之保护。换言之,著作内隐含
之思想或观念无论是否正确,均不影响其可否成为著作权法
保护标的之判断。此为著作权法第10条之1 规定之精义,即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
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
原理、发现。经查:本院审视如附件一、附件二之信件内容
,其为原告以电子邮件之形式,将其本人之思想表现于外部
,足以表现原告之个性或独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创意,且
非著作权法第9 条所规定不受保护之著作,故为具有原创性
之文字著作,自应受著作权法之保护。原告虽寄电子信件予
被告,原告仍为信件内容之著作权人。而原告丢进被告包包
之纸条上面所载文字,仅为“你好,我的email 是. . .
希望可以认识你”等语,核非原告之思想创作不受著作权法
之保护。
2.次按“依第48条之1 至第50条、第52条至第55条、第57条、
第58条、第60条及第63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该著
作。”、“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44条至第63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
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
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
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
值之影响。”,著作权法第52条、第55条、第63条第3 项、
第65条第1 项、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辩称其为合
理使用云云,并提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智慧财产分署103
年度上声议字第576 号处分书为凭(本院卷第183 页),然
刑事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于独立之民事诉讼,并无拘束力。而
且著作权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均以“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为要件,系争信件著作仅在两造间传递,被告并未举证证明
系争信件著作已公开发表,自与著作权法第52条、第55条规
定不符,故亦无著作权法第62条第2 、3 项规定适用之余地
。再者,被告披露原告将纸条丢入被告包包乙事,无需重制
公开原告与被告间信件全部内容,难认有合理使用之情。
3.按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所谓“公开发
表权”,指著作人有将尚未公开发表之著作以发行、播送、
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其著作之内容之权利;所
谓“姓名表示权”,指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
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
次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
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
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
。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
百万元。著作权法第88条第1 项前段、第2 项定有明文。查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之信件内容,而未标示原告之姓名,侵害
其著作人格权。而原告主张被告以原告之书信内容为其发表
文章之大部分内容而赚取批币,侵害原告书信之著作权乙节
,批踢踢实业网现由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管
理,就批币之价值经该社函覆本院谓批币可由使用电子布告
栏系统功能(如:发表文章)或参予站上活动获得。使用者
发表文章时,系统会依据发表看板、使用者输入文章之行为
、文章字数自动判定是否可获得批币,以及可获得之数量。
批币为虚拟货币,得于本站饲养电子宠物、参与站内乐透游
戏、使用点数功能等,但仅限电子布告栏系统内使用,本站
并未提供任何与现实货币兑换之功能,也无法估计其价值。
有该社于103 年12月9 日批一字第103090号函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170 页),爰审酌被告非专以侵害著作权为业、原告
亦未证明实际损害金额等情,认此部分侵害著作权及著作人
格权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额各以10,000元、1,000 元为适当
。综上,原告得向被告损害赔偿共11,000元(1,0000+1,
000 )。
(三)原告请求被告删除被告发表于批踢踢实业网站所有关于原告内
容之文章,是否有据?
按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责任,民事
诉讼法第277 条定有明文,又原告于起诉原因已有相当之证明
,而被告于抗辩事实并无确实证明方法,仅空言争执者,当然
认定其抗辩事实之非真正,而应为被告不利之认定,又原告对
于自己主张之事实已尽证明之责后,被告对其主张,如抗辩其
不实,并提出反对之主张者,则被告对其反对之主张,亦应负
证明之责,此为举证责任分担之原则。次按著作权人或制版权
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
防止之。著作权法第84条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虽辩称于原告起
诉前已被批踢踢实业坊网络之系统自动删除云云,被告既未举
证已实其说,此部分之主张,即不可采。从而原告请求被告删
除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信件内容,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原告请求被告应删除被告发表于批踢踢实业坊网站所有关于原
告内容之文章,已如上述,除附件一、附件二以外并未侵害原
告之权利,原告请求被告移除,依法不合,洵属无据。
六、综上所述,原告基于系争信件著作之著作人身分,依著作权
法第88条第1 项前段、第2 项、第84条之规定请求被告应给
付原告1 万1 千元及删除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信件内容
,为理由,应予准许。逾此部分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
回。
七、本判决第1 项所命给付之金额未逾500,000 元,本院应依民
事诉讼法第389 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八、本件为判决之基础已臻明确,原告声请传讯刘熙圣、颜珮姗
、曾永宗、陈松檀、李淑惠、王添盛、林玲玉等人既非被告
为系争行为在场之人,核与本件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无关
,不影响本院心证之形成,爰不调查。至两造其余攻击或防
御方法,经本院审酌后,认均与本件之结论无涉,兹不再一
一论述,并予叙明。
九、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无理由,依
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89条第1项第5款,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表明上
诉理由,如于本判决宣示后送达前提起上诉者,应于判决送达后
10日内补提上诉理由书(须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9 月 1 日
书记官 颜宗贝
附件一:
你们女生脑子结构真的有问题
排斥就觉得怪怪的
莫名其妙
如果你第一次到英国旅游
你会说可是之前从没有过
在这里比YA照相好像怪怪的吗
如果你第一天进公司要向公司同仁介绍自己
你会说可是我又不认识大家
跟你们讲我的资料好像怪怪的吗
到底是真的怪怪的还是你自己排斥不想讲而已
脑子结构有问题
附件二:
你们女生脑子结构如果没问题
为什么当今人类文明几乎是男人创造的
不管是艺术还是科学或政治还是其他都是
你念什么科系
你的主修几乎所有理论都是男人的研究结果
脑子结构有问题导致脑子比较若还没自知之明
姿态还那么高
你们女生的脑子结构明明有问题
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情绪和心情
导致你们女生根本没办法做好任何事情
这样你懂了没
真弱
你们女生的逻辑能力和判断能力非常差
如果你不能保障我是不是坏人或诈骗集团
完全没有逻辑可言嘛
神经病一只
是不是船直销乱枪打鸟和你告诉别人几年次住哪一区有什么关联
告诉别人几年次住哪一区会死吗明明就是因为排斥而排斥而不想
告诉别人还扯东扯西的
你先寄信来的
你也没先自我介绍
问你你也不讲
别人都没说你没礼貌了
你还有脸跟别人谈基本礼貌
还且还根本不是礼不礼貌的问题
根本是你们女生已经习惯了我们男生的礼貌习惯了
今天男生没有先告诉你而已就乱扯到礼貌上去了
你有事先准备才出国
但你还是第一次到那个国家
还是陌生
你在那里拍照和人交谈购物就部会怪怪的吗
你进公司知道大家都是同事
你在台湾就不知道大家都是台湾人吗
明明就是你脑子结构有问题会[为排斥而排斥所以不想说不想说
就可以觉得怪怪的吗
神经病一只
你叫XXX吗
网络上的人你都认识吗
你保证都不是坏人或诈骗集团喔
网络上都没传直销和乱枪打鸟喔
你秀你的名字在网络上部会觉得怪怪了吗
你自己脑子结构有问题会因为排斥而排斥告诉别人简单且无害的
问题
扯什么怪怪的和礼不礼貌干嘛
还扯坏人诈骗集团直销乱枪打鸟咧
真的遇到神经病了
难怪高雄捷运的工作做不到一年做不下去了
作者: esunbank (嘻嘻)   2015-09-17 09:35:00
楼下END 说要重点
作者: IHD (终于要等到时空变异了吗?)   2015-09-17 09:36:00
懂法的太多 法律系会担心吧 法官反正没在怕的啊
作者: cks332288 (cks五郎)   2015-09-17 09:36:00
是哪个乡民阿 自己出来承认ㄛxdddd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爱 ~キリキリ舞~)   2015-09-17 09:36:00
真的遇到神经病
作者: CM15 (半个乡民)   2015-09-17 09:37:00
搭讪不能拒绝的时代来临了吗?
作者: smallca (小卡)   2015-09-17 09:37:00
恐怖死了 所以以后不要回信就好 纸条丢掉就没事了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5-09-17 09:38:00
根本八卦宅吧 这位陈先生
作者: CM15 (半个乡民)   2015-09-17 09:38:00
有时候反串久了 真的会有人信以为真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虫)   2015-09-17 09:38:00
批币部分要上色啦, 这是关键点
作者: poppylove (9.2吱吱大叔 罂粟爱)   2015-09-17 09:38:00
end QQ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虫)   2015-09-17 09:39:00
原告主张被告以原告之书信.....大部分内容赚取批币
作者: mramos6796 (室内温度38度)   2015-09-17 09:40:00
我就很蠢的回信问他是谁<<这句请上色谢谢
作者: killerken (踢了肯)   2015-09-17 09:43:00
我还以为信件不能公布是常识
作者: komorimomoww (大愿 世界宗教本是一家)   2015-09-17 09:43:00
你这样对吗?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虫)   2015-09-17 09:43:00
因为批币价值无法估计, 法官就自己裁量损害金额...
作者: CM15 (半个乡民)   2015-09-17 09:44:00
这让人想起20年前女生穿太暴露被强暴的新闻出来 会有人评论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5-09-17 09:45:00
既然如此 这女的可以请站务把P币扣除 = =
作者: CM15 (半个乡民)   2015-09-17 09:45:00
"谁叫这女生穿那么少 引人遐想" 居然先检讨被害人
作者: ovarbda   2015-09-17 09:46:00
批币又不值ㄧ毛钱...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9-17 09:46:00
靠北边走啦批币没换成台币是能吃还是能喝? 赚取3小朋友
作者: mramos6796 (室内温度38度)   2015-09-17 09:46:00
有上色有推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5-09-17 09:46:00
最好还把8591换取P币的比值 也提供出来..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虫)   2015-09-17 09:46:00
如果有让用户选择发文不要批币的功能,应该就没问题XD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5-09-17 09:47:00
证明根本没赚到几元...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5-09-17 09:48:00
刚刚看到影片,监视器里面看到的根本恶宅阿
作者: goshfju (Cola)   2015-09-17 09:49:00
台湾法律真的该好好修 不然都给诉讼棍用来诈财
作者: demitri (forever)   2015-09-17 09:50:00
好恐怖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5-09-17 09:50:00
此人真的是集八卦宅之大全耶- 仇女/讼棍/恶宅
作者: EVEREVEn (EVEN)   2015-09-17 09:50:00
我是白帅帅
作者: OnoderaHaru (小野寺春)   2015-09-17 09:51:00
不只有恐龙法官,还一堆人在检讨被害人
作者: demitri (forever)   2015-09-17 09:51:00
推文的请小心 难保不会再被告
作者: becca945 (频果芽子)   2015-09-17 09:52:00
PO到检举版算公开吗
作者: ctes940008 (蛤!我只是小兵!?)   2015-09-17 09:53:00
法官一定是乡民
作者: millcassee (贝雅)   2015-09-17 09:53:00
难怪原告没有女朋友 "没 有 女 朋 友" <-请黄色闪烁
作者: badwater ( )   2015-09-17 09:54:00
每次看到有人写要修法就傻眼,是要怎么修啦?
作者: millcassee (贝雅)   2015-09-17 09:54:00
作者: badwater ( )   2015-09-17 09:55:00
不懂法律,那就试着去弄懂,法律岂会为个案变动?
作者: elsa50320 (啾依)   2015-09-17 09:56:00
好可怕
作者: demitri (forever)   2015-09-17 09:57:00
法律本来就可以用不同角度诠释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15-09-17 09:57:00
看不懂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5-09-17 09:58:00
妈的法律判决文都要写这么落落长哦
作者: mocca000 (优质妹文制造机)   2015-09-17 10:01:00
对不起我一点法律素养也没有 这到底三小?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5-09-17 10:02:00
靠么腻 本来想说有著作权啥的 还有点水准 结果都废文
作者: thew193 (193)   2015-09-17 10:02:00
http://imgur.com/LnK3GSX 资料影片截图 不用谢我了~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5-09-17 10:03:00
公然侮辱没成立 蛮偏女方的啊
作者: strive76   2015-09-17 10:15:00
这么讨厌女生 为何又要丢Email给女生
作者: cubaba (夏静幸福推广委员会)   2015-09-17 10:18:00
法官是不是收钱阿....这有什么创意...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9-17 10:32:00
懂了有船票什么个资都有了只要检察官受理案件就是胜利
作者: exist987 (你萌萌哒)   2015-09-17 10:47:00
以前我门搬上也有一个陈柏宏 会是同人吗@@
作者: cartoncat   2015-09-17 10:48:00
母猪教徒?
作者: gll (手还真他妈的机歪~~)   2015-09-17 10:48:00
足以表现原告之个性或独特性 看起来还真像法官的酸文 XDDD
作者: machia (MAX)   2015-09-17 10:54:00
不是法官有问题 只是原告会用法条而已 ptt还是可以换成台币 自己不会举证而已 活该
作者: hzs6111 (hu6111)   2015-09-17 10:58:00
感谢提醒陈诉棍
作者: kororoDX (軍曹)   2015-09-17 11: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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