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jc (ani)》之铭言:
: 有媒体先贴出名单!!!
: https://goo.gl/L6Xl13
: 但后面两个圈圈是怎样~~~猜一下谁是谁??
: (我只知道童...但其他的姓太大众了吧)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 20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
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
,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
付所需费用。
一般名众打好几小时上百上千通电话都还不一定订得到
议员靠关系就拿个几十几百张
这样不算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吗?
叭叭 XOO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