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104,诉,203
【裁判日期】 1040820
【裁判案由】 解聘
【裁判全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4年度诉字第203号
104年8月13日辩论终结
原 告 魏志涛
诉讼代理人 王铭助律师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吴思华(部长)
诉讼代理人 杨芳婉律师
辅助参加人 长荣大学
代 表 人 李泳龙(校长)
诉讼代理人 岳珍律师
谢恩华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解聘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华民国103 年12月4
日院台诉字第1030152878号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概要:
原告原系辅助参加人(下称“参加人”)专任教授级专业技
术人员,民国102 年3 月间因涉职场性骚扰事件,经参加人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组成调查小组调查
,作成第000-000 号案调查报告(下称“系争调查报告”)
,以原告之行为构成性侵害事件,且对被害人○○○(下称
“甲女”)造成心理伤害,建议原告至少须接受咨商辅导,
及依教师法等规定为妥适处分,并视情况向甲女提出书面道
歉等。参加人以原告经性平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中略)
甲女于102 年5 月17日调查小组访谈时指称略以:原告
102 年3 月7 日周四上午10时下课后至12时搭高铁回台
北前这段时间,多次进入伊办公室,第1 次进来时说“
来给魏老师抱一下”后拥抱伊(对胸部有压,并非一般
男女都会保持一点距离),还抚摸伊的背( 手上下移动
) ,并以台语说“真好!年轻真好!”,伊原不以为意
,但久了觉得不太舒服;10时30分之后第2 次进来,先
用手摸伊衣服外面胸部,说“甲女胸部很大,说这是真
的吗? ”又捏一捏说“依我专业来看是真的!”再拉开
伊衣服领口看说“哇~沟好深,这个不会骗人”,后来
手就伸下去摸,然后接下来就亲吻伊额头、脸颊、嘴唇
、( 锁骨) 、胸部…一边抱一边亲,当时伊真的是吓到
了,从头到尾都站着,双手垂在两旁,原告有伸舌头,
但伊嘴唇是紧闭的,伊有稍微抗拒一下,双手稍微推原
告肩膀一下,但原告还是继续这样,伊就一直赶原告说
“老师你不是要去赶高铁”,这句话伊重复很多次,时
间应该有超过5 至10分钟,结束是原告自己走出去的;
之后有电话伊就去接,原告离开不到10分钟又第3 次进
来,伊刚好在接电话,原告看到伊在讲电话就走出去;
伊很害怕赶快把门关起来锁上,但是原告不到10分钟又
来敲门,然后伊就去开门(伊不可能不回门,有可能是
其他人),原告又进来第4 次,他进来后把门阖上,说
“来给魏老师抱一下,老师要回去了”,伊说“老师这
样不好”,原告说“没有关系给老师抱一下”,伊原以
为原告只要抱一下就会离开了,又重复刚刚第2 次的动
作抱伊亲伊,亲伊脸颊、嘴巴、胸部,手伸进去摸,有
亲嘴巴,直接碰触,放在嘴唇上满久的,胸部部分有再
看再摸,亲的时候一手就抱一手就摸,两边胸部都有,
游移的摸,跟情侣…跟另外一半在做得差不多,不记得
有没有再拉开看胸部,时间没有第2 次长…但是不记得
了,伊感觉非常的不好,非常的不舒服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