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ailcool (寓言王)》之铭言:
: 我不知道讨嘘达人改名成为仇警战士
不要随便召唤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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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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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无忌今天出门去玩的时候,发现他没有驾照请问以下选择哪个错误?
:
: (1) 不要出门
:
: (2) 改搭大众交通工具、或是走路
:
: (3) 偷骑机车
老子天生反骨 就是要骑摩托车出去玩啦 警察来一个撞一个 来两个 撞一双
:
: (4) 请张三丰接送
:
:
: 张无忌决定要骑车去接赵敏时,看到机车没有安全帽。请问张要如何选择?
:
: (1)去找安全帽
:
: (2)不戴安全帽比较帅
:
: (3)我们高雄没有安全帽这东西
你在高雄有看过安全帽???
:
: (4)怕啥,老子九阳神功就是不戴安全帽
:
:
: 第三题
:
: 今天张无忌骑机车载赵敏出门,要去大都时候遇到红灯请问张要如何选择
:
: (1)停下来等红灯,绿灯后再通行
:
: (2)看没警察,闯红灯
:
: (3)看到警察,执意闯红灯
:
: (4)不管啦,我们高雄没红灯
高雄有红灯????
:
: 请问上面张无忌要如何选择?
:
:
: 嘘 ZhangWuJi: 我懒得跟你扯五四三的 今天扣打已满 但要说的 我都说过 09/11 14:40
: → ZhangWuJi: 自己去看人家法律人怎么写 http://tinyurl.com/q6cxqqh 09/11 14:40
: → ZhangWuJi: 有几个法律人站在警察这边的 叫一个法律系助理以上来讲 09/11 14:42
当然我不是特地来回你问题的
只想贴一篇律师说法来回敬你
前后已经有三个律师 不觉得警察是对的 (吕秋远 上面连结 还有我下面贴的)
你不要再理所当然的觉得少女就是该死了
不爽 你去找一篇署名律师的社论文 来挺警察 贴给大家看
【说法】警察该不该追车?
2015/09/12
高荣志说明,提名大法官是总统的权力也是义务。各层面总是要有人把关,而监
督大法官提名联盟则是为最后一关做把关,即是实质审查大法官提名人。
文 / 高荣志
警察追缉闯红灯的两名无照少女,造成一死一伤。15岁年轻殒命,众人叹息。警
方执法是否过当,又引发社会争议。本来该是检讨、精致化警方执法技巧的好时
机,可惜因着媒体过度简化问题,变成一场零和之争。
更夸张的是,随着各方加码的煽风点火,被害人的声音被抹消,心理受创员警的
复杂情绪,也被其他人争相代言。当事人的心声被压制,仿佛只剩下代言人之间
的立场大战。这些都激化了对立,简化了问题,还强化了当事人彼此,被他人“
善意”解读后,贴上莫须有标签的痛苦。真正该讨论的问题被隐藏。
两个时点来思考
平心细想,警察见有违规或犯罪,起身追查,原则上当然是对的,但如何是一个
合理的界线与范围,值得讨论。民众无照骑车又闯红灯,当然是违法的,但显然
不应该因此而丧命。相信这些都是大家可以接受的出发点,我们应该从彼此同意
的论点上,继续往下追问。
首先,或许有必要先理解两个不同的时间点,才能精致化讨论“警察该不该追车
”的困难。一个时间点,是在当下,另一个时间点,是在事后。犯罪或违规的当
下,事发可能突然、急迫,后续的情况也可能瞬息万变。警方立即作出的判断,
很可能只是基于直觉,电光火石间的判断。这时候,追究警方责任的标准要稍宽
,或者说,要把这种“急迫性”考量进去。
只是,不论是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都难免站在“事后”的立场,往前
分析与判断。这时候,由于没有处在当下的急迫情境,或者是当下急迫情境的细
节太难还原,事后评断与考量的细节,会比较周延且精细。
想的周密,当然不是一种错误。只是,如果没有把“急迫性”纳入考量,标准有
时会显得过于严格,事后追究警方责任的法官或上级长官,就会显得不近人情,
或者根本就是在要求别人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
在这些理解之后,我们仍然必须用“比例原则”来分析。操作比例原则并不难,
难的是类似这种案子,并不能只有“事后观点”,否则都只是一种“事后诸葛”
。除此之后,还必须考量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与脉络,加上违犯者客观上所彰显
出来的行为态样,以及警方采取行动的动机与内心的想法。
事实不清的结论只是同情
于是,我们相信,如果当初警方知道会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应该就会放弃追逐
。(反之,如果能证明警方当初根本不在意对方的死活,全力放手追逐,就是另
外一回事,可能要承担执法过当的责任。)
当下必须起身追逐,如果是一种执法的标准反应,也是执法的常态,警方就不太
有需要被课责的地方。除非,我们日后为了警方(或没戴安全帽的人、或年轻人
)的安全,对于闯红灯或无照逃逸者,都取采照相取缔而不追逐的执法手段。这
当然也是另一种执法的方式。
于是,在警方决定追逐之时,可能并没有太大的问题,没有需要负的责任。只是
,在开始追逐之后,情况可能瞬息万变。若发生一些重要的情势变更,警方可能
要开始决定,究竟要“加码”,呼叫警网联合追缉,或是干脆“放手”,停止追
逐。
这些本于比例原则所要求、执法不应过当的维持,都必须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脉络
来判断。判断的参考因素,跟追逐的动机目的、追逐时间的长短、过程所造成的
损伤、后续可能的危险结果,都有密切的关系。
除非我们愿意赋予警察极大权力,只要发现任何的违法情事,哪怕只是为了一张
1800元的罚单,也同意警方得以恣意撞烂路旁车子、伤及无辜路人、毋庸考量被
追逐者的死活。否则,无穷无尽的追缉,就有执法过当的可能。
这些都是针对本案的可能分析。只要随着不断想像与创造出新的可能事实,都还
可以更加精细。只是,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我们其实连最基本的事实,都还没
能搞的清楚。资讯量少,很难作出合适的判断。
更何况,员警和少女们的行为动机,藏在他们的心里,没有适当的方法,不容易
全面性的探究。在没有厘清事实与细节之前,充其量,就只能透过想像,抽象地
分类与演绎。若说能够就此就下定论,决定谁是谁非,未免言过其实。说到底,
不过就是一种任择同情立场的声援罢了。
‧本文作者高荣志,律师、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
‧本文内容不代表公共电视立场。
‧说法专栏,每周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