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酒驾肇事逃逸 竟获交保 小老百姓都该死

楼主: godtone5566 (统神5566)   2015-09-09 22:49:15
国考版主 P55555
考上国考了吗??
如果没有,小弟教你一下刑事诉讼法好了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项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
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为前项之讯问时,检察官得到场陈述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证
据。
又,第三款经大法官解释第665号认为
不得单纯以重罪为由羁押被告,仅是前面两项证明度下降。

刑事诉讼法第101-1条第一项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有
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者,得羁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条之准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强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强制猥亵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加重强制猥亵罪、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乘机性交
猥亵罪、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与幼年男女性交或猥亵罪、第二百七十七
条第一项之伤害罪。但其须告诉乃论,而未经告诉或其告诉已经撤回
或已逾告诉期间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强制罪、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之抢夺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之诈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取财罪。
此称做预防性羁押,避免反复实施生危害于社会,故明定罪特别预防之。
作者: muzace (放假)   2015-09-09 22:56:00
作者: ATSEVEN   2015-09-09 22:59:00
民粹等下来进攻了
作者: ncnuboy (无)   2015-09-09 23:31:00
这里是八卦板,干国考板主身分啥事?且国考只有考法律专长吗?无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