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编出来的故事-邱和顺案

楼主: Armando (胆量与修养)   2015-09-09 21:26:14
看到这篇文章标题这么耸动,我就去翻了最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
觉得原po通篇内容却也充斥着片面之词,而且还发现邱和顺之律师竟然
私下去游说其他共犯翻供
难道这是司法改革该鼓励的事吗?
邱和顺涉嫌的两案:柯洪玉兰分尸案、陆正绑票勒赎案,在那个年代科技不如现代发达,
找不到陆正尸体以及柯洪玉兰头部等部分尸体,加上侦办过程中曾有被告遭到刑求,定罪
困难,后来演变成近代最大争议的案件之一。因为直接证据的缺乏,面对嫌犯自白的真真
假假、不断翻供、刑求介入等,法官心证所能够仰赖的也只有缜密的逻辑辩证。原PO提到
的许多问题,判决书中也都有详述。
我摘要整理判决书中我认为关键性的几点:
一、相关自白节录及侦讯过程节录
一干人等中,罗济勋(时年14岁)是由其舅主动带至台北市刑大投案。吴淑贞(邱和顺的女
朋友,时年19岁)则是被父亲检举,检察官签发拘票拘提到案。
吴淑贞
经其父检举,拘提到案。1988/10/8警询时供称参与陆正案,是因爱情缘故故顺着邱和顺
之意,请求给予重新作人机会,希望家人再度接纳。明确表示未遭刑求。1988/10/9警察
及检察官询问、1988/10/16检察官再度讯问时,仍坦承参与陆正案。
罗济勋
1988/10/7警询供称柯洪玉兰案时负责把风,看到邱和顺等五人抬一袋东西出来,满手是
血,未目击过程,事后邱带大家去大庙发誓不得将事情说出等细节。
1988/10/8警询时承认于1987/12月间参与陆正案
更一审,仍然承认起诉书所在内容属实,且因此事由其揭发,害怕其他共犯对其不利,要
求隔离讯问。一审判12年,上诉二审之后又自行撤回上诉 判刑确定
更三审: 证称犯案后,内心害怕故告知舅黄OO,黄OO表示罪刑甚重,罗还年轻,不能逃一
辈子,因而带至台北市刑大。
更七审:罗之舅舅黄OO证称不认识其他被告、也不了解详细案情,带罗投案后得到破案奖
金,之后交给罗之母亲。
罗济勋母亲证称:
更六审,罗于监狱服刑期间,前往探视时,并未提及被刑求等事,假释
出狱后也未曾提到未曾参与二案,因觉得亏欠陆家,还带罗去陆家致歉。后假释撤销再度
入监,探视时也未曾提到冤屈。但说到邱和顺之律师叫他翻供,叫他自己想清楚
后来罗济勋在更六审之后突然翻供,法院认定乃出自不当外力介入所致,是面对邱和顺等
尚未判刑确定者之回护之词。
曾朝祥
1988/11/3 检察官讯问由邱和顺、罗济勋当庭指认犯柯洪案,否认后搜索查扣相关证物后
坦承犯行。内容细节包含角色分派、地点、手法等均大致相符。
黄运福
1988/10/25到案,供称柯洪玉兰案相关细节,包含以照片指认当初押走的女子确实是柯洪
玉兰本人。提到头份分局、竹南分局等员警未曾以胁迫强暴等不正当手法逼供,是出于自
由意志。之后翻供,称自己只参与另一案,不曾参与柯洪玉兰案及陆正案。检察官询问为
何之前说没刑求,却又翻供,此时黄运福又再明白承认确实有犯此案,所指称的共犯也都
属实,请求检察官给予赎罪机会。
余志祥
明确有被认定遭刑求者之一。指称1988/10遭受刑求。之后隔了三个月,1989/1/27检察官
讯问时,当场亦无刑警人员在场,自白仍提到与邱和顺等共犯柯洪玉兰案。
其他太多了,有兴趣可以看判决书原文。
二、
虽然本案只能依据被告们的自白断案,但许多细节都非常相符。多名被告,包含邱和顺在
内警询、检察官讯问时都有反复证称犯案事实,包含杀害柯洪玉兰地点、分尸分钱过程、
到大庙去发誓、陆正案取赎等过程,许多细节描述甚详且一致。除了被告之间犯案过程的
自白,其余部分应非外人所知的细节,也和陆正父母所述一致。
中间有些稍有出入的地方,包括投宿旅社、柯洪玉兰衣着不符等,都不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只要证词细节夹杂谎话、或者因犯案和笔录间隔数月所造成的记忆错误,就会造成供词
不一致。这些出入并不足以直接排除被告嫌疑,却被辩方拿来大作文章。
三、邱和顺证词的重大疑点
目前辩方坚称包含邱和顺在内所有人都有遭受刑求,就算在检察官面前,也会怕翻供之后
又要被修里,是刑求影响的进行式。所以要求许多检察官讯问时的证词也不得采用。虽然
法院调查中,只有部分被告有被刑求的直接证据,不包括邱和顺、吴淑贞、林坤明等人。
虽然刑求通常不会留下证据,不过,即使邱和顺有遭到刑求,仍然无法据此辩解判决书提
到的两点:
1. 1988/11/3 主任检察官为邱和顺担毒讯问时,邱否认参与柯洪玉兰案,但明确供述参
与陆正案。法院认为如果邱可以自由否认参与柯洪玉兰案,显然是处于自由意志,为何会
承认参与陆正案?
2. 1988/12/11 邱和顺由检察官带领至共犯罗济勋、余志祥等指认杀害陆正之地点,邱和
顺称杀害陆正处不是在该处,又详述其他关于正确地点之细节。院认为,如果不是邱有杀
害陆正的事实,为何能将地点描述的如此详细,且只辩称地点不对,并没有在检察官面前
申辩杀害陆正的事实。
四、被告的行为难以解释
多人多次在检察官讯问时表示没有遭到刑求,而数次翻供内容也有很多矛盾和疑点。
比如吴淑贞一开始说没刑求,后来又翻供遭到刑求。然后关于刑求的说法前后有很多不一
致。辩方说录音带中录到吴淑贞的哭声,即为刑求证据。但法院判决书提到其中一段女子
哭声只提到思念母亲,另一段则是边哭边指责邓运振为何诬指她涉案,所听到的内容都和
辩方所提不一致,所以无法当作刑求证据。
既然断案需要明确证据,那供称刑求不需要证据吗?毒树果理论也不应无限上纲。
邱和顺、吴淑贞、邓运振、余志祥、罗济勋、陈仁宏等和陆正父谈话时,均坦承犯案,邓
、罗、陈、吴下跪道歉。
辩方说是警察教他们怎么讲。
判决书:如果是被强迫承认,敷衍陆正父亲,在违背自由意致的情形下,岂能在记者前公
然向陆父下跪。如果是警察授意下跪,为何其他被告没有此一举动?
五、
因为年代因素、刑求、证人死亡等许多因素,许多直接证据无法还原。但我看了判决
书,法院尽力以逻辑辩证来判断每一段证词哪些可信。
例如:在法医鉴识出凶手用绳索绞勒柯洪玉兰之后做的一份笔录,邱和顺等多名被告并没
有提到作案的这个细节,而当时讯问员警已经知悉鉴识结果。
结果辩方说邱等对案情“显有重大无知”,又说被告被刑求。两个说法却是自相矛盾的。
判决提到,如果被刑求,为何员警没有要被告作出用绳索绞勒的证词以更符合案情?而被
告没提到此节当然有可能是隐匿部分事实。
而看整篇懒人包式文章,面对不合常情的事情略过不提,只就某些部份大作文章,误导大
众吸收全面资讯。
不合常情处包括,如果没有相当怀疑犯案,为何罗济勋和吴淑贞会被亲人检举通报涉案?
而且所牵涉的案情是很严重的罪。假释期间还由母亲带着到陆正家道歉。
罗济勋的陆续翻供,中间明显受到辩方介入诱导。
另外判决书中没有详述,或者是因为辩方没有就这一点辩解。
关于勒赎的细节,用什么方法取得赎金、然后谁分得多少钱,这些钱的流向是否有疑问。
还是说这些被告只承认勒赎,不承认绑票和杀人?
其他片面资讯部分引用原文回复如下
※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对于勒赎电话之声纹与共同被告余○祥之声纹相似的证据,首先,检方只有举出
: “其中一段符合”就作为证据提出,而非完整的声音片段。调查局认定声纹应有
: 至少40字符合,但余○祥之声纹与歹徒勒赎电话的130字仅有19字“相似”。卷
: 内声纹图谱不完整,以致无从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合理,也没办法给专家验证正确
: 性。更重要的是,勒赎电话录音之母带已不知所踪,鉴定人赖锡钦于更七审作证
: 时更自承声纹并“不相同”。
判决书:
余志祥更七审时称被录两次音,赖锡钦否认。后来邱等人再度声请声纹比对,2009/2/18
谕知余再录音以供鉴定,但余志祥并未前往,不愿配合。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5.jpg
: 关于其他证据,邱和顺案也有很多疑点。
: 在柯洪玉兰尸体发现的现场,有发现一个疑似真凶弃置的黑色塑胶袋,里面有杀
: 猪刀、针筒、皮鞋等物,也被指认为柯洪玉兰所有,但所有被告笔录都没有提到。
: 而且这个黑色塑胶袋之后也找不到了。
: 在告知勒赎取款的信封上有采取到指纹,但指纹与被害人家属、承办员警、所有
: 被告比对,没有人相符。
: 邱和顺等人的自白说当天中午过后不久将柯洪玉兰从工作地点骗出掳走,但有人
: 证指出当日18时左右还有人看到柯洪玉兰,而且当天天候良好,几乎无误认可能。
: 被告罗○勋与邓○振指出柯洪玉兰遇害当天穿着长裙,但证人却称被告穿着绿色
: 七分裤。
: 邱和顺称柯洪玉兰受骗当天被押至亚洲旅社或国都旅社投宿,但两间旅馆人员都
: 称当天未看见两人来投宿。
也有多名被告证称押走柯洪玉兰当天就将之杀害,并没有投宿旅馆。
: 被告自白的凶刀与陈尸现场所发现的不符。
: 被告自白的分尸手法与杨日松博士研判的分尸手法不符。
判决:
杨日松于更七审时证述内容表示,先前相柯洪玉兰验报告中提到熟谙杀猪者等语,只是
表示分尸刀法俐落,只是把尸体支解,不需要熟谙杀猪者始能为之。并没有分尸手法和
法医研判不同一事。
: 被告称陆正案弃尸海边,但应可漂流至岸上,不至于无法寻获。
: 邱和顺也有完整的不在场证明。
原po说不至于就不至于吗? 完整就完整吗?
法院也找来海洋相关专家,找不到尸体不能断言一定不是弃尸在海边。
邱得不在场证明也可能只是朋友的回护之词。
:以上种种自白和证据的不相符,其实都指向一个大问题:刑求。这个案子,最大
: 的问题在于12名被告均遭到刑求。
: 被告在法院审理的时候,有告知法官曾被警方刑求。有部分刑求有警询录音可证,
: 警方经监察院纠正,参与刑求的员警已遭起诉,而法院审理后,以妨害自由、伪
: 证罪等罪判决确定。
原po说全部就全部吗?
判定部分刑求=所有人都遭受刑求? 难道这就是司改会的立论逻辑吗?
除了没有积极证据之外
翻供所称遭到刑求的细节也有许多矛盾之处
判决理均有详述不采信的理由
: 有人认为,共同正犯邓○振、余○祥分别由警员陪同,分批各自出发前往所指认
: 的丢弃陆正尸体地点,一致指陈是将陆正尸体弃置崎顶海边,代表这12个人罪证
: 确凿。
: 但问题是,大家可以看看根据他们对白历次寻找尸体的地方:
: 宝山乡山上由某桥往河丢
: 经过新竹站十至二十分钟程之某桥往河丢
: 旧港溪的一条桥下面的河
: 新竹海边桥下
: 苗海边崁下之湾
: 宝山某处埋掉
: 崎顶海边走约三十公尺处
: 请问这些地方哪边比较不会因为找不到尸体而被继续刑求?很明显就是海边了。
: 这也要了解了解邓○振,余○祥这几位国中生的关系。他们都是同一所国中的,
: 常常翘课,到海边玩。
判决书得这部分我看得不是很懂,有提到两人在馒头里夹纸片串供的部分
但就算陆正案如原po所说
但原po故意不提柯洪玉兰案也发生过类似情形 不知原po还有什么故事要编
判决书提到
邱和顺、曾朝祥绘制杀人分尸现场图相当一致,和分批押解邱和顺、曾朝祥、罗济勋、
邓运振等人去现场也均相符。
: 但是,小弟还是想诚挚邀请大家,有空真的可以上法庭,亲自聆听一次法官、检
: 察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怎么讨论案情,亲自用自己的眼睛,来认识台湾的司法。
是啊 应该用自己的眼睛看看
历来更十一审,几十个法官,每次邱都是判死刑。
有兴趣的版友没办法去法庭旁,至少可以看看判决书。
结论:
1. 邱和顺在同一次的自白里,一案翻供另一案没翻供,是一大突破点。
2. 自白描述细节太精确,且多人分批可到达相符地点。
3. 由亲人举报投案,如果是冤枉,理由是什么?
4. 如果这件事情是子虚乌有,当初判处徒刑的被告甚至在出狱后也都没有抗议。
罗济勋多次自白及庭审都明白证供,但在辩方律师的运作下就翻供。
这是合情合理的事吗?辩方要怎么对这些明显的矛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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