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
环署宣告:云林禁烧生煤 自治条例无效
环保署昨天宣布,云林禁烧生煤自治条例因牴触地方制度法、
空气污染防制法和能源管理法等中央法令,
昨下午已发函给云林县政府,告知其自治条例无效。
环保署指出,若云林县政府不服,可向司法院声请解释。
云林不埋单 继续自治
云林县长李进勇表示,“环保署的宣告无效”,云林县会继续实施自治条例。
律师出身的李进勇表示,该自治条例如有违反宪法,
根据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宣告无效的行政机关应该是行政院,
而不是环保署,“环保署根本无权宣告”。
环保署说,云林县是县辖市非院辖市,依地制法报环保署备查函告无效,
“没有问题”。
环保署法规参事郭子哲说,空污法第廿八条针对生煤、
石油焦管制采“许可制”,已运作四十年,
云林地方自治条例直接规定“禁用生煤、石油焦”采“禁止制”,
明显牴触中央法规。
环署批云林 太过鸭霸
他解释,采“许可制”至少有申请权利,可透过污染防制设备控制污染,
直接禁止等于把人民权益直接剥夺,连申请权利都没有。
云林县政府是在今年六月十日公告“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
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一年后云林县内产业不得使用石油焦、
两年后不得使用生煤,六月十二日函请环保署备查。
郭子哲表示,六月廿四日曾邀集中央机关及法律、环境工程专家
召开研商会议,当时已认定云林“有牴触中央法规疑虑”。
但自治条例内文用字是“不得使用”,是否等于“禁用”有些解释空间,
因此未直接认定牴触。
经过七月卅日云林县政府补充解释,八月七日再请经济部、
内政部及法务部提供意见后,环保署认定自治条例牴触空污法
第廿八条规定,并依地制法第卅条规定,予以函告无效。
环保署还说,该自治条例规范事项并非仅涉及环保,
还包括具有全国一致性质的能源政策与能源事务,
但能源管理法属中央权限,不得由地方订定自治条例。
李进勇表示,行政院没有出面宣告,反而由环保署发布讯息,
他认为行政院回避责任,如果中央要宣告无效,应补正行政上的瑕疵,
由行政院出面宣告,他就法论法,自治条例仍会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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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之下 台中的较有可行性
且业者已经看风向转弯了
自治条例议会还没通过
中龙钢铁就已先响应
目前台中是管制 而非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