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有没有在美协会官员不管台湾人死活的八

楼主: DongRaeGu (东拉菇)   2015-09-07 20:43:08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985&ctNode=715&mp=1
旅外国人急难救助实施要点
七、 驻外馆处处理急难事件时,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不提供下列协助:
(一)金钱或财务方面之济助。
(二)干涉外国司法。
(三)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见、担任代理人或代为出庭。
(四)担任民、刑事事件之保证人。
(五)为旅外国人住院作保。但情况危急亟需住院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且确实无法及时
联系其亲友或保险公司处理者不在此限。
(六)代垫或代缴医疗、住院、旅费、罚金、罚锾及保释金等款项。
(七)提供无关急难协助之翻译、转信、电话、电传及电报等服务。
(八)介入或调解民事、商业纠纷。
八、 驻外馆处可透过下列方式,协助遭遇急难之旅外国人,获得财务方面之济助:
(一)请当事人之亲友、雇主或保险公司转帐至驻外馆处所指定之银行帐户后,再由驻外
馆处转致当事人。
(二)请当事人之亲友、雇主或保险公司先向外交部缴付款项,经外交部转请驻外馆处将
等额款项转致当事人。
真奇怪,原文居然没有人嘘,外交部真的应该做好法治教育,
如果原Po是第一次出国,下次记得先做好功课唷。
顺便附上"汇整我外馆经常面临无法提供洽助事项之案例及处理原则"。
http://www.boca.gov.tw/public/Attachment/410309423471.doc
盘缠用尽不愿联系家属汇款,要求外馆借款以便继续旅行。
说明:依据“旅外国人急难救助实施要点”第七点规定“驻外馆处不提供金钱或财务方面
之济助”;第八点规定“外馆可协助当事人洽请亲友汇款”、第九点规定“经确认当事人
无法立即于短时间内依第八点方式获得财务济助,且有迫切返国需要者,得代购返国机票
及提供候机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之借款”。
建议:旅外国人倘因遭偷窃、抢劫、诈骗或是盘缠用尽,以致需要借款,可透过联络亲友
将所需费用转帐至外交部或驻外馆处指定之银行帐户,再由外馆将等额款项转致当事人。
倘当事人确实符合上揭要点第九点规定,则可向外馆签立“急难救助款借贷契约书”以便
支付返国所需费用,但需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否则外交部将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驻美代表处完全依法办理,原Po讨拍无效,
我国驻外使馆资源有限,只处理真正的急难:
(一)护照遗失。
(二)遭外国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绝入出境。
(三)因意外事故受伤、突发或紧急状况无法自行就医、失踪或死亡。
(四)遭偷窃、诈骗等犯罪侵害,情节严重需驻外馆处协助者。
(五)遭抢劫、绑架、伤害等各类严重犯罪之侵害事项。
(六)遭遇天灾、事变、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之事件。
(七)其他足以认定为急难事件,需驻外馆处协助者。
所以你是哪个? 我国外馆处理程序完全正确,
至于那些扯K党的,拜托水准不要那么low。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15-09-07 20:47:00
反正大家就觉得 不管啦 我就是要怎样怎样
作者: lulocke (( *‵ω′)人(бвб ))   2015-09-07 20:49:00
他就天真的以为急难第四点咩
作者: AppleWine (®)   2015-09-07 20:59:00
应该贴出第十条比较正确以原文来说用八(一)是最实际的 不知道为什么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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