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战,小弟刚好最近捡到了一份土地历史誊本。
这块地号是台北市中山区诏安段四小段3-19号。
在台湾刚被接收时,这块地相关的文件有底下五份: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1.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2.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3.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4.jpg
这份因为个资保护法被隐去当事人名字。一位是连震东,一位是连战。
可以参考以下这份资料,是同一个文件。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4-1.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5.jpg
这块地,原本是由日本人逢阪增次郎拥有。
1950年(民国39年)12月13日转为国有,管理机关为台湾省公产管理处,
代管者为台北市政府。
1951年(民国40年)1月31日,所有权移转给连震东(连战父亲)。连震
东取得时的权利变动事故写着“移转”,里面还有小字“出售”。
1968年(民国57年),该地被连震东赠予连战。
为何被收归国有的日人土地,会被移转至连震东名下?这是最大的问题。在
2004年总统大选,连战具状控告陈水扁,在诉状中指出,该土地是连震东当
年向日本人逢阪增次郎购买,被误登记为国有,后经依法申请回复为连震东
名义。
究竟,连震东能跟日人购买土地吗?让我们来看看当时的法令,是否允许向
日本人购买土地。以下,是按照时间,在该笔土地收归国有前所发布的中华
民国命令或办法。
1945年(民国34年)10月1日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34年9月30日参字第二八号代电颁发
日人在中国私有产业暂订处理办
“本办法施行后如有产业私行移转,概为无效。”
1945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接收台湾。
1945年(民国34)年12月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高等法院公告署民字第00692号
“查日人所有公私不动产,其业权前经本长官公署前进指挥所明令禁止移转、
变卖及设定负担在专案,近据报,各处恪遵前令者,固属多数,其仍继续变
卖、移转或设定其他负担者,亦复不少。兹特规定凡日人不动产在本(三十
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后变卖、移转或设定负担者,一律无效....。”
1945年,中华民国遣返在台日人。
1946年(民国35年)6月1日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埋委员会代电,产【三十五】处字0805号
“本国人承购日人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在民国34年8月15日以前、登记在8
月15日以后者,应属无效。”
民国35年6月18日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行政长官陈仪发布训令丑巧【三十五】署产01410号
“各机关接收日人公司财产,须经呈准,方可办理,违者法办,又业经接收
之财产,应依限册报。”
1946年(民国35年)7月13日
行政院节京第5505号令准试办
台湾省接收日人财产处理办法
“……不论公用、民用土地,概以出租为原则,建筑物得估价标售……。”
1946年(民国35年)8月3日
行政院节京拾字第8597号指令修正
台湾省处理境内撤离日人私有财产应行注意事项
“凡撤离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财产之处理,每人得携带现钞,以不超过一千
日圆为限。”
也就是说,如果台湾一被接收(1945年10月25日),连震东就与逢阪增次郎
购买土地,则因为触犯“日人在中国私有产业暂订处理办法”,应当被视作
无效。而且,就算购买,逢阪增次郎也只能携带1000日圆回去,他会卖吗?
如果买卖契约成立在民国1945年8月15日以前、登记在1945年8月15日以后者,
也违反署民字第00692号、产【三十五】处字0805号,应属于无效。连战在诉
状中的解释,恐怕有很大的问题。
而被接收的日人土地若收归国有,以出租为原则,连震东却能取得移转的土
地,真是太神奇了,这恐怕跟连震东当时担任《台湾省接收委员会》委员有
很大的关系。
对了,这么神奇的资料,要到哪里捡到呢?很简单,跑去台北市中山区地政
事务所就能捡到了,一张五元。
小弟也把档案放出来,欢迎大家参考。
http://bit.ly/1KvtRKL
参考资料: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specil/06/00/0600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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